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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观点是:公司应当继续对谢负责。
理由是: 一、公司请一个没有装修资质的人装修是错误,在这个错误下发生的一切必须有公司负责; 二、高板凳是公司的,它本身就是个不安全因素,只要这个不安全因素存在,总要有人受到伤害,也就是说,谢的伤害是一种必然结果。 我的观点对吗? 如果说谢要讨回这个公道,该怎么讨?请给予明示和相应的法律支持.
事发时间: 2005年05月01日
事发地点: 四川宜宾
事发经过: 尊敬的周律师: 你好!我有一案例需要向你求教。 我一个朋友,姓谢,在一个农村集镇,是个小商户,平时卖点衣物、布批等小商品为生,有时也给乡亲们打点窗帘。去年一天,谢同镇的一个熟人给他说,他在给一个公司装修办公室,差窗帘,能不能帮他做一下,谢说行嘛!不幸的事情发生了,谢在安装窗帘时由于高板凳断裂,从3米高的地方摔下,造成左脚怀骨粉碎性骨折,公司当时对谢很负责,既给谢治疗、发生活费等,又把谢当公司的雇员向保险公司索赔.最近突然中断了对谢的支持,谢该怎么办? 有四点要向你说明: 一、给公司装修的谢同镇的人没有装修资质; 二、高板凳是公司的; 三、谢最后拿到的钱是窗帘布的钱,没有安装费; 四、谢的伤残是六级。
发表时间:2006/8/22 21:33:14 发布人:
你的观点是对的.根据劳动部2005年12号文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建筑施工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所以,该公司应该对谢的伤害按照工伤标准予以赔偿,以上意见供参考.
回复时间:2006/8/22 21:56:10 回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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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问题
我是一名刚刚毕业的本科毕业生,毕业时和某单位签了三方协议书,现在来到单位已经一个月了(在试用期内),由于对从事工作不满意,所以决定辞职,准备今年的考研,但是我的户口问题不知道怎么解决,因为我才来一个月,单位还没有办理户口方面的问题,现在只是退还了我原来学校的户口迁移证以及一份辞职证明,我想请问一下象我这种情况户口问题应该怎么解决,会影响到我的考研吗?希望能得到您的帮助,万分感谢!另:现在好多刚毕业的大学生都存在这方面的问题,但是在网上根本查不着什么东西,所以请求下专家的意见,再次致谢! 林檎于2006年8月22日
发表时间:2006/8/22 19:36:01 发布人:
关于你的问题,目前国家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定,只是公安部和北京市政府的部门规定及相关政策性的规定,当然也具有效力.关于这些问题,我只能建议你去国家人事部门和公安部门咨询了解,或到他们的网站查一查,他们那里应该是最权威的解答,因为这些事情都是他们在负责操作的,他们的回答更具实际意义.
回复时间:2006/8/22 21:44:11 回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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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和他是2004年11月22日结婚的,没有小孩,目前我们感情不合,想协议离婚。
您好,我和他是2004年11月22日结婚的,没有小孩,目前我们感情不合,想协议离婚。结婚多年一直跟他父母住在一起,婚前他家在北京石景山古城花21万买了一所房子(现价约40万元)给我们,他跟朋友合伙做生意挣了5万,目前仍在公司资金中。家中并无其他存款。请问我该怎么做。
发表时间:2006/8/21 10:07:57 发布人:
协议离婚的,主要须解决以下问题:1、是双方自愿的。2、有子女的要解决好抚养问题。3、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4、共同债权债务问题。你有权主张对共同财产包括存款、房屋、家具、股票等进行分割。既然是协议离婚,你们应该好好谈谈。你提到的这些财产必须搞清楚房子当时有没有明确在房主上写有你的名字或办理有赠与给你们两人的公证,还只是口头说的?建议你电话咨询比较具体些.
回复时间:2006/8/21 19:20:28 回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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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否违反劳动法?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我是否能得到全额的工资?
1.我从2006年6月5日应聘到某公司上班,公司提出: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每月1500元,试用期后每月2000元。2.2006年7月28日,本人意识到该职位与自己预想的有距离,这一天没去上班,早晨打电话告诉公司当初决定录用我的上司,主动辞职。该上司同意。3.到了该领工资的时候,我打电话过去,被告知由于自己突然辞职,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另外由于当时公司未给我配备工作用的计算机,而我用自带的笔记本处理了一些公司的文件(这些文件并非牵涉技术机密),而当时没能将这些文件拷贝到公司的计算机上。故而公司提出只能领取50%的工资。
发表时间:2006/8/20 22:13:45 发布人:
你公司的这种做法显然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与用人单位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建议你去海淀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该公司. 你应该得到全额的工资.
回复时间:2006/8/21 10:04:56 回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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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受害人轻伤后离开北京,是不是已经构成犯罪呢?
你好周律师!感谢你对我的问题所做出的回答!我还有一个问题没弄明白:像我朋友现在所处的情况,(造成轻伤后,离开了北京,是否属于逃逸呢?公安机关会不会网上通辑呢?如果他的家人还在北京,公安机关会追究其家长的责任吗?多谢周律师!企盼您的回复!
发表时间:2006/8/20 8:55:06 发布人:
如果受害人的伤情构成轻伤,你的朋友就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也可能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一般对比较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进行通缉包括网上通缉,这里我只能说有可能对你朋友进行通缉.你朋友如果是未成年人,那样在民事赔偿这一项应该有他的父母承担,否则本案与他父母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回复时间:2006/8/20 9:20:26 回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