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房山区窦店镇某村的黄某与在其建筑公司做会计工作的张某结婚,因黄某曾离过两次婚,而张某为初婚,张某便与黄某签订了一份婚姻忠诚协议:如果婚后任何一方不忠诚有外遇,其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则归另一方所有。该协议一式两份,夫妻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2006年年初,黄某与来京务工的一女子同居,黄某父母及张某苦心规劝,黄某就是不听,并近一年未回家。2007年3月初,张某诉至法庭,要求与黄某离婚,黄某的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
在审理过程中,黄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履行忠诚协议内容。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签订的婚姻忠诚协议是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双方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违反誓言后不利的后果有能力判断。该婚姻忠诚协议可以视为夫妻双方书面约定的财产所有问题,对双方皆有约束力。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相关规定,法庭判决张某与黄某离婚,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张某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