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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未经村民集体同意是不是有法律效力?

    来源:华律网整理2019-05-285057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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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 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 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乙方不是甲方集体村民,承包集体土地应经集体同意。甲方在既不召开村民大会也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情 况下,无权代表甲方将集体土地出租给乙方,因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了"民主议定程序"这一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

    但本案的争执焦点在于,村民委员会领取过租金的行为,是否可视为默认或者是追认行为。乙方承包土地长达六年之久,甲方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提出诉讼,是否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必须符合两个生效要件:

    第一、需经集体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三分之二以上 村民代表同意;

    第二、需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两个要件缺一不可。

    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书》违反了"民主议定程序"这一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故原告起诉并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

    因此,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书》属于无效合同,所以法院依据上述规定作出相应判决,以达到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规范、合法,保障村民及集体的合法权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