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9月25日被告某公司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被告秦某某为公司代理人,职务项目部经理,以公司名义参加沈家庄某公司开发锦绣花园项目工程,全权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均予以承认。2012年10月26日原告黎某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协议》一份,该协议由被告秦某某签字但未加盖被告某公司公章,协议约定原告负责锦绣花园项目工程1#、2#、6#楼的施工。协议达成后,原告进行了施工。2013年10月22日秦某某与原告结算,截至2013年10月22日总欠原告工人工资99260元。
【案件裁判】
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订的《劳务承包协议》(秦某某作为代理人签名)及秦某某出具的结算表虽没有加盖被告某公司公章,但系秦某某在被告某公司授权范围内代表某公司签订(出具)的,秦某某的行为应为职务行为,而不是表见代理,故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某公司负担,原告要求秦某某承担付款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理评析】
一、职务行为的特征
职务行为是指公民以其所担任的职务代表公司、企业等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实施民事行为,以及公民经公司、企业等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授权在其职责范围之内实施民事行为。前一种我们一般叫做职务代表行为,后一种我们一般叫做职务代理行为。
职务行为的法律特征:一是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相分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民法通则》意见第58条是从实体上确立了单位对其行为人的职务行为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民诉法》意见第42条虽然属于程序性规定,但其中具有职务行为责任承担的实体性导向,即因职务行为或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原则上推定单位为责任人或权利人,将法人或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二是职务行为责任主体的广泛性。《民诉法》意见第42条规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工作人员在商事活动中的职务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三是行为人身份上的特殊性及其行为上的职务性。职务行为包括职务代表行为和职务代理行为,相应的行为人也有两类,一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如《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一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他们与其单位存在工作上的依附关系,接受单位的指派或者授权。行为上的职务性是指行为人履行其本职工作或在单位授权范围内从事一定的活动。对于行为人本职工作的范围发生争议的,应当以社会上一般人的通常理解而不应依据单位内部规定加以判断,否则将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
二、表见代理的特征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制度是一种法律拟制,对行为人越权的场合,赋予其代理行为有效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一是行为人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表见行为。表见行为指行为人存在使人误以为其享有代理权的外观,或者被代理人的言辞、行为误导了相对人,使其认为被代理人授权行为人。如行为人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公章、合同书等重要证明,被代理人对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行为持漠视态度,不表示反对等等。二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主观上属善意。具体案件中,相对人对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理由应首先负举证责任比如行为人持有的介绍信、公章、合同书的真实性;其主观上的善意,意指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由被代理人对相对人是否为善意及缔约过程中是否有重大过失负举证责任。
三、区别与适用
职务行为与表见代理的区别包括:一是职务行为实质上一般为有权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为无权代理行为。职务行为中,除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职务代表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必须在权限之内,其他职务代理行为的认定则要求行为人必须在其职务权限之内。二是职务行为一旦成立,其法律后果由单位承担,若相对人选择向行为人主张权利,法院当驳回其诉讼请求;表见代理即便成立,相对人选择向行为人主张权利,法院亦可根据情况支持其诉讼请求。三是职务行为制度侧重于保护行为人,表见代理制度侧重于保护债权人。正因为职务行为与表见代理这两项法律制度具有上述区别,适用时应当注意:审理具体案件时遇到行为人与单位其最终责任承担的问题时,一般应先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如果不属于职务行为,再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二者在适用时有一个递进式的判断过程。
本案中,秦某某作为被告某公司授权的项目部经理,负责开发锦绣花园项目工程,全权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秦某某的行为是有权代理而非无权代理,因此秦某某关于锦绣花园项目工程的相关民事行为应为职务行为,而非表见代理,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某公司负担,秦某某不应承担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