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网

    当事人不服商事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及法律依据的归纳

    (2016-01-06 15:01:44)

    转载

    标签: 

    法律

    当事人不服商事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及法律依据的归纳

    因之前代理的一个经济仲裁的案件,委托人不满意仲裁裁决,咨询我们接下来的程序以及为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尽管我个人认为仲裁委在实体裁决上并无不妥之处,裁决结果对委托人亦无不利,但客户坚持不服裁决结果,我也只好为其准备相关材料。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同于不服一审诉讼结果,它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仲裁法第58条)才可以达到撤销裁决的效果,主要是从程序上来看的。我仔细审阅案卷材料,还好发现了仲裁委在邮寄仲裁庭组成情况材料时超过了仲裁规定规定的时间(EMS单显示其寄出时间为期限最后一天,可我通过EMS官网查询到的交邮时间却为超期后的第二天,邮寄已当事人签收时为送达)因此仲裁委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该材料,属违反法定程序,我据此提出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PS:还好让我找到了这一小小理由,不然,真不知会写出什么样“惨目忍睹”的申请书呢。)

    虽然之后的案件我们没代理,借着免费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机会,我也把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相关程序进行了学习和整理,下面分享给大家,有错误的地方请指正!


    当事人不服商事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及法律依据的归纳当事人不服商事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及法律依据的归纳

    附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须知

    ---from 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官网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是申请人,被申请的当事人是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材料

    3、授权委托书;

    4、受托人身份材料;

    5、被申请人身份材料;

    6、仲裁裁决书(需提交原件核对);

    7、仲裁裁决书生效证明(原件);

    8、证据;

    9、其他。

    备注:1、申请书份数为被申请人人数加2份,证据份数为被申请人加1份,申请人身份材料需核对原件。

     2、申请书、授权委托书除单位盖章外,还需法定代表人签名。原告为多人的,需各自签名,法人的除了单位盖章外还需法定代表人签名。

     

    Tips:根据《仲裁法》第十条、第十四条之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需缴纳申请费400元。

    当事人不服商事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及法律依据的归纳

    三、其实除了通过上述提出撤销裁决申请的方法,达到不执行裁决的目的外,还有另外一种更加简便的方法亦可行:

    一方申请执行裁决之后,即在执行阶段,另一方只要有证据证明存在《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之情形,即可达到裁定不予执行之,由双方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之目的。

     

    四、相关法律法规等依据

    (一)、申请撤销裁决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三十三条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2、《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10.1

    第三十一条组庭通知

    本会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书面通知当事人和仲裁员。  

    第四十九条邮寄送达

    (一)当事人申请仲裁或者答辩时应当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向本会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仲裁文书邮寄至该地址,即为送达。当事人在仲裁结案文书送达之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本会。因当事人自己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本会,导致无法送达的法律后果由作出确认的当事人承担。(七)···

    (二)、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后如何处理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第六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2<</spa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七十六条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或者组织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第四百七十七条  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该部分不予执行。

    应当不予执行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第四百七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就该民事纠纷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当事人不服驳回申请的裁定,可否向省高院提起再审?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20047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9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2004]225号《关于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的精神,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
       2.
    《仲裁法》

    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问题的复函([2003]民立他字第71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919日京高法[2003]286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的第一种意见。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不属于申请再审案件受理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04727

     

    (四)、本案的便捷途径的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费的缴纳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201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