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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典案例之: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时间:2015.03.24  作者:宋云峰律师  来源:中顾法律网

     经典案例之: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一、案件简介:
    2008年1月10日北京某家具城(以下简称家具城)与北京某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签订了一份《参展合同》,该合同约定:家具城将其展厅一层的一部分提供给投资公司展示家具使用,合同期限为一年,管理费预先支付,每半年支付一次。合同签订后,投资公司预先支付了半年的管理费,5月份时应预先交纳下半年的管理费。但因当时全球性的经济危机,该展厅的营业额急剧下滑,故投资公司拖欠支付下半年的管理费。6月1日家具城将投资公司的将销售人员清出,将展厅关闭。致使该《参展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2008年7月家具城依据《参展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投资公司给付其管理费、质量和管理保证金、电费、税金、违约金、滞纳金共计600万元。
        二、仲裁裁决  
    北京仲裁委员会2009年8月作出了裁决,裁决:投资公司给付家具城管理费、质量和管理保证金、违约金共计500万元。
    三、申请撤销裁决
    第一次申请撤销:收到裁决书后,本律师代理投资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决书的申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办案法官发现了本案中的一些问题,经法官和北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沟通协调,北京仲裁委员会决定重新裁决本案。2010年4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了重裁裁决书,裁决:投资公司给付家具城管理费、质量和管理保证金、违约金共计350万元。
    第二次申请撤销:对重裁结果投资公司不服,本律师再次代理投资公司提出撤销的申请,主要理由为:(1)、申请人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请求仲裁庭调查“家具城”在建房时有无取得规划许可证。因涉及关键事实的认定,仲裁庭不予调查的行为违法。(2)、申请人在本案重新仲裁后又提交了新的证据,但仲裁庭不予收取该新的证据的行为违法。 (3)、在本案的重新裁决的过程中,三个仲裁员并没有进行三人合议,也没有相关的合议记录。(4)、重新仲裁后,仲裁庭并未开庭审理本案,只进行了书面审理。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2010年8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书,裁定: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的重裁裁决书,理由为:本案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决定重新裁决后未开庭审理本案,违犯了《仲裁规则》中仲裁应开庭审理的原则。
    四、重新诉讼
     2010年10月家具城将投资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投资公司给付家具城管理费、违约金共计50万元。家具城、投资公司均不服,均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律师点评
     本案诉讼历经4年时间,这是一种坚持的力量,是一种永不放弃的精神,是当事人和律师共同努力的结果。虽然在本案中本律师认为有许多事实法院没有查清,比如该房屋是否为违章建筑的问题。但该案的确是从500万到50万的胜诉。
    本案是二中院第一次以未开庭为由而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重裁裁决的判例,具有借鉴意义。具本律师了解到,在此之前北京仲裁委员会对重新裁决从不开庭审理。均是由首席仲裁员修改原先的裁决书,再由仲裁秘书转发给其他仲裁员签字确认,最后发给当事人。
     最后,以此文激励那些还处于诉讼困境中的当事人及律师,希望他们坚持,法律是公正的。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宋云峰  律师
                                   2015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