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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庭未核实证据原件,仲裁裁决被撤销

    发布日期:2016-05-19

    导读

     

    仲裁庭有权力独立认定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力及重要性。证据没有原件,不等于不真实,也不等于伪造。如果复印件的证据,可以和其他证据相佐证,形成证据链,未必就得不到采信。《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了国内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所涉及的两项实体审查内容,且均与证据相关。仲裁庭对证据的采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同时,需要尽可能避免上述情形的出现。本案是一起以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为由而申请撤销裁决的案件,而法院最终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撤销仲裁裁决。

     

    一、案件索引

     

    文号:(2015)郑民三撤仲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

    作出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日期:2016.4.6

    当事人: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苏公权、陈文生

    涉及裁决: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郑仲裁字第821号仲裁裁决

     

    二、案情概述

     

    苏公权、陈文生向郑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郑州仲裁委员会2014年11月21日受理后,根据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的《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郑州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陈挺祥为首席仲裁员与仲裁员丁照前、刘彤组成仲裁庭,仲裁庭于2015年7月2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作出(2014)郑仲裁字第821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一申请人向苏公权、第二申请人陈文生支付工程劳务款6696353.8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696353.88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08年9月30日申请人撤离工地之时始算至6696353.88元支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第一申请人苏公权、第二申请人陈文生其他仲裁请求;


    另查明:仲裁庭庭审中,李云云出庭作证称:2008年8月10日的三份署名为“李云云”的索赔申请报告上的“李云云”不是本人亲自书写。


    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三、申请人撤销裁决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称:

     

    (一)郑州仲裁委员会在被申请人没有出示证据原件以及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情况下,做出裁决书,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撤销。1、本案在郑州仲裁委员会开庭时,举证阶段申请人并没有出示能够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原件,仅仅是出示了加盖有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业务章的复印件,想以此说明,原件在丽江中院存档,其中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被申请人提交给郑州仲裁委员会证据清单第17、18、19、20、21、22、23。申请人当庭提出质疑,并且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要求仲裁委予以核实证据原件,但仲裁委并没有予以核实。后经核实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没有留存原件。至此,可以证实被申请人所述原件在丽江中院留存系谎言。郑州仲裁委员会依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印件予以裁定本案,证据不足。

     

    (二)本案被申请人提交郑州仲裁委的证据21、22、23《关于非保通影响的索赔申请报告》、《关于保通影响的索赔报告》、《关于材料价差索赔申请报告》三份文件系伪造,申请人并没有见到过此三份文件,并且文件中中铁十五局办公室李云云的签字也系伪造。李云云本人出庭作证文件中李云云的签字并非本人所签,系伪造办公室李云云签字,李云云本人在阿海项目部办公室期间从未见到过这三份文件,怎可能签字。申请人也于2015年1月29日依法向郑州仲裁委申请对办公室李云云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但郑州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受理。郑州仲裁委员会依据伪造的证据以及在没有证据支持被申请人主要请求的情况下,违法对本案进行了裁决。现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第4款之规定向贵院提出撤销裁决书的申请,望依法予以支持。

     

    四、被申请人抗辩的主要意见

     

    被申请人苏公权、陈文生答辩称:

     

    (一)被答辩人为了申请撤销仲裁,故意把明知有证据证明的复印件说成伪造证据,明显是滥用诉权。被答辩人撤销的理由实际就是坚持认为答辩人在一审出示的第五、六组l7—23号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并认为前述证据是伪造的,从而否定其证明效力。事实上,仲裁委对事实的认定不仅是基于前述证据复印件,而是根据双方提交的其它证据、举证能力、被答辩人应承担的举证责任综合认定。答辩人认为郑州仲裁委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充分,不存在被答辩人所诉称的依据伪造证据认定事实的情形。

     

    (二)仲裁委因被答辩人在审减工程价款时没有出示相关证据而不支持审减事由符合法律规定,本案被答辩人与业主结算完毕,且业主已付清款项。那说明诉争工程最终的工程量已经业主审核确认,涉及本案所有最终工程量资料均由被答辩人持有。由于被答辩人在诉前一直不与答辩人结算,才引起本案诉讼和仲裁,其过错在被答辩人。仲裁委对被答辩人部分审减理由没有证据支持而不予认定,是结合其它证据,并按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的举证责任的承担,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及《仲裁法》关于举证责任分担的相关规定。

     

    (三)仲裁阶段诉争双方出示的证据能证明答辩人提交相应书证的真实性。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自己出示的证据就能证明复印件效力的情况下,故意把证据复印件说成伪造证据而提出撤销仲裁申请,明显是滥用诉权。其诉称的相关事由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为此,敬请依法驳回其申请。

     

    五、郑州中院的意见

     

    本院认为: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关于非保通影响的索赔申请报告》、《关于保通影响的索赔报告》、《关于材料价差索赔申请报告》三份文件均为复印件,在李云云本人对签字的真实性予以否认的情况下,苏公权、陈文生不能提供原件予以印证。郑州仲裁委在苏公权、陈文生没有出示原件,中铁十五局提出质疑,并且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要求郑州仲裁委员会鉴定并予以核实证据原件的情况下,依然没有核实原件,也未进行鉴定,迳行出裁决,故本案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裁定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2014)郑仲裁字第821号仲裁裁决。

     

    六、环中观察

     

    通过研析本案,环中仲裁团队认为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总结:

     

    1.郑州仲裁委仲裁规则(2014)第四十二条关于证据的认定作出了规定,证据由仲裁庭认定;鉴定意见,由仲裁庭决定是否采纳。仲裁庭在认定证据时,除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司法解释外,还可以结合行业惯例、交易习惯等,综合案件整体情况进行认定。仲裁中仲裁庭对证据的认定并不当然受诉讼证据规则的约束,这一点已经在国际范围内受到了肯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七条第4款明确规定“仲裁庭应就所出示的证据的可采性、关联性、实质性和重要性作出决定”。这表明,仲裁庭具有独立认定证据的权力。但我国的仲裁受诉讼传统影响较大,实践中对仲裁证据的处理完全照搬诉讼方式的情况比比皆是。

     

    2.对于复印件的采信问题,仲裁庭应当根据双方提交的其它综合认定,而不能单独依赖于证据复印件。没有原件的证据未必不能采信,但需要仲裁庭采取更加审慎的态度,如果有疑问,应当要求双方当事人在提交补充材料,或者对相关问题说明。关于当事人对证据签字的真实性的质疑,仲裁庭可以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鉴定,并由当事人决定是否提起鉴定申请。

     

    3.仲裁中的鉴定,通常因当事人申请而启动,仲裁庭有权力依职权进行鉴定,但仲裁庭并没有义务。实践中,仲裁庭通常倾向于选择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当事人,然后仲裁庭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核和认定。

     

    4.郑州仲裁委仲裁规则(2014)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对鉴定问题作出了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且仲裁庭同意,或者当事人虽未申请鉴定但仲裁庭认为需要鉴定的, 可以通知当事人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鉴定人。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仲裁庭指定鉴定人。因此,仲裁庭对是否同意当事人的鉴定申请享有裁量权,但需要注意的是,仲裁庭不同意鉴定申请并不等同于伪造证据,当然也就不能作为撤销裁决的事由。

     

    5.无论如何,仲裁庭要谨慎对待申请人的签订申请、调查取证申请,如果从客观第三人角度看,需要进行鉴定或调查取证后方能做出事实认定,仲裁庭拒不鉴定或进行调查的话,就极易出现程序错误,引发撤裁风险。《仲裁法》第七条明文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