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事人可能会遭遇家庭暴力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符合保护条件的,应当给予保护。那么,哪些人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遭遇家庭暴力的人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审查与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请求进行实质性审查,核心是有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主要审查几个方面:
首先是申请主体的审查。《反家庭暴力法》中所指家庭成员是指姻亲、血亲及收养形成的法律关系。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员,参照执行。这类人员概括起来主要有:一是监护关系。如: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的;被监护人是由福利机构进行监护的;老年人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关系密切人监护的。二是扶养关系。如:依据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产生的扶养关系。三是寄养关系。寄养安置孤儿、弃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寄养家庭是未成年人生活成长的重要场所,应予以保护。四是同居关系。同居关系在实践中较为普遍,有的属婚前同居,有的出于多种因素不愿意办理结婚登记,许多甚至已经构成事实上的家庭关系。上述几类人员均可成为申请人。
其次是家庭暴力的审查。家庭暴力的实质是家庭中权利不平等的产物,体现的是家庭成员的不平等关系,是强势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控制。主要有:(一)身体暴力。如殴打、捆绑、体罚、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二)精神暴力。如经常性谩骂、恐吓、诽谤、无端指责、人格贬损、威胁、跟踪、骚扰等使受害者产生自卑、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精神方面的伤害。(三)性暴力。如强行发生性关系、性攻击、侮辱性的接触、猥亵等。(四)其它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如经济控制、挨饿、故意剥夺教育权利等。
以上所列足以造成申请人人身、心里、精神伤害的,可以认定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暴力现实威胁的情形。基于《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强制报告制度和公安机关告诫书制度,公安行政权力干预家庭暴力,及时制止并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书面告诫施暴者不得施暴。告诫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同时,由于家庭成员之间出于维护家庭声誉和家庭完整的顾虑,往往不愿指证,也很少注意保护证据材料。因此,人民法院还应发挥司法能动性,依职权主动调取、收集、保全相关证据。根据查明的实施,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如申请人举证不能或无法查清事实,则予以驳回申请。
第三是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措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同时根据家庭暴力程度等实际情况作出保护性措施。主要有:在一定期限内(不超过六个月)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如: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身体暴力;禁止被申请人经常性谩骂、恐吓、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具体采取何种措施应根据案情决定。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保护裁定。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