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24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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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204民保令1号
申请人:范仔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艳,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吴弢。
申请人范仔俊与被申请人吴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范仔俊提出请求:1、禁止被申请人吴弢殴打、威胁申请人范仔俊及儿子吴某甲、女儿吴某乙;2、禁止被申请人吴弢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范仔俊。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范仔俊与被申请人吴弢于2002年8月5日登记结婚,于2003年2月1日生育儿子吴某甲,于2009年8月11日生育女儿吴某乙。婚后,被申请人吴弢长期对申请人范仔俊及儿子吴某甲、女儿吴某乙实施家庭暴力,并威胁恐吓申请人范仔俊及其母亲。2017年7月9日,被申请人吴弢再次殴打申请人范仔俊,申请人范仔俊报警。后民警离开后被申请人吴弢继续殴打申请人范仔俊,致申请人范仔俊多处受伤,经鉴定均属轻微伤。为了保护申请人范仔俊及其子女的人身安全,故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吴弢的行为严重危害申请人及其家人的身心健康。申请人范仔俊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申请人吴弢对申请人范仔俊及其儿子吴某甲、女儿吴某乙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吴弢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范仔俊及其相关近亲属。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被申请人吴弢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张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