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证明材料既然不具有证据资格,谈不上证明力大于其他书证;即使作为公文书证,断定其证明力大于证人证言,也无法律依据。证据的资格是证据材料依法可成为证据的资格,涉及证据的可采性问题,主要判断标准为其是否具有合法性,即出具证据的单位、证据的内容及其收集和取得、证据的形式等均应合法,才有可能被采纳作为证据使用,即具有证据资格。而证据的证明力则是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或证明程度,解决的是可采纳的证据材料是否足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主要判断标准为该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两者的联系在于,证据资格是证明力的基础,而证明力是对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之证明作用及作用大小的量化。据上分析,单位证明材料既不属书证和证人证言两种法定的证据种类,也不是法定的单独证据种类,作为证据使用不具有合法性,不具有证据资格,不应作为证据使用或采纳,仅仅是当事人一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证据规定》第七十七条并未比较书证或公文书证与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大小,进而规定书证或公文书证的证明力大于证人证言。再者,对于公文书证的优先证明力也不能作机械的理解,不能认为一切公文书证的证明力无条件地或绝对地大于其他形式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对于公文书证的效力,仍应当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案裁判法官认为单位证明材料的证明力大于证人证言,并无法律和法理依据。
证明力与证据力之区别
2017/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