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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对方同意而偷偷录音,这样的录音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私自录音作为证据变得越来越普遍

    在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难免会发生无法避免的矛盾和纠纷,或许在纠纷发生之前,双方之间因为情感情义信任等因素,可能只有一个简单的口头协定,甚至有时连口头协定都没有,所以在维权的时候处于证据一无所有的不利境地。

    随着现在手机大面积普遍,录音证据变得越来越多,有些人可能碍于面子不方便写书面证据,就自己私下偷偷进行对话录音,那么私下的录音是否具有法律上证据的合法效率呢?

    ▼合伙创业挣钱后兔死狗烹卸磨杀驴

    张生与李生两个人是私交甚好的哥们儿,一天两人酒足饭饱后商量是不是可以一起合伙干点买卖,两人一拍即合决定一起成立一个企业,双方各自出资100万,公司成立以后,由于张生个人能力比较强,所以公司运营以及财务主要由张生负责管理,李生参与公司管理事务较少,平时也只是负责下销售工作。

    因为是哥们之间合伙创业,公司刚起步还没盈利,两人就口头约定先别约定分红的事儿,等公司挣钱了再说,反正大家出资的钱是一样的,时候挣钱平分也没问题,两人也就这么一说,也没签订任何书面协议。

    后来公司发展的越来越好,盈利也是节节攀升,两人之间在公司地位不对等就越来越严重,张生掌管着经营和财政大权,公私开销都可以进行财务报销,但是李生却只拿着可怜的固定工资,报销也只限于公事而且还要走正规财务流程,李生就逐渐心生不满了。

    于是便向张生表示,公司现在利润已经达到1个亿了,应该进行一部分的利润分红了,万万没想到,张生直接翻脸不认人了,表示双方关系根本不是合伙人关系,李生只是公司一个销售员工,当年的100万出资只是两人之间的私人借贷关系,现在连本带息还给你,咱们就算两清了,李生懵逼了,这一招卸磨杀驴搞得李生防不胜防,盛怒之下李生将张生告上了法庭。

    ▼同一份录音证据,为何两种判决结果

    法庭之上,因为双方没有任何书面协议,张生坚持表示二人不是合伙人关系,这时候李生拿出了当年两人谈话的私自录音,用以证明双方确有合伙创业的口头协定。但是经过法庭审理一审判决李生败诉。

    法院认定李生提供的录音不能作为法律证据,因为没有经过双方同意,李生私自录音违反法律规定不予认可。李生不满一审判决提请上诉,二审判决依然判定李生败诉。李生锲而不舍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来经过省高院提审,认定这个录音是有效的。

    为什么一二审判决录音证据无效,而省最高院又认定该录音证据有效呢?这里涉及一个判定标准依据的问题。一二审法院时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批复中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及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所以一审二审法院依据这个批复认定录音证据无效。

    但是最高院的判定是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中表明以侵害他人合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李生的私自录音行为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没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所以这个私自的录音证据合法有效。

    ▼私自录音合法与不合法的界限在哪里

    我们到底应该如何衡量录音行为的合法与不合法呢?一般而言就是录音场合与录音手段不经过对方同意都属于不合法的证据,但是一个人想录音做证据的时候,不可能会得到对方的同意,所以不可避免需要偷录。通俗来讲,录音场合只要是公开的场合用合法的手段进行录制就有效。

    公开的场合就是限制在对方私人场所进行录制,比如在对方家里私自安装窃听器和针孔录像,在这种场合下取得录音证据无效。比如一方怀疑另一方有外遇,一方在自己家里安装摄像头,最后捉奸在床了,那么这个证据是合法有效的,反之,你把摄像头安装在对方家里这种证据取得是无效的。所谓合法的手段就是你不能胁迫、恐吓、限制对方人身自由而得到录音。

    最后郭子福律师友情提示,当我们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得到书面等证据时,私自录音也不失为一个很好的证据取得办法,但是我们一定要知道,录音别在对方私人的私人场所内进行,更不能用非法的手段进行获取,尽量将对方约到公开的场所进行谈话然后合伙创业挣钱后兔死狗烹卸磨杀驴

    张生与李生两个人是私交甚好的哥们儿,一天两人酒足饭饱后商量是不是可以一起合伙干点买卖,两人一拍即合决定一起成立一个企业,双方各自出资100万,公司成立以后,由于张生个人能力比较强,所以公司运营以及财务主要由张生负责管理,李生参与公司管理事务较少,平时也只是负责下销售工作。

    因为是哥们之间合伙创业,公司刚起步还没盈利,两人就口头约定先别约定分红的事儿,等公司挣钱了再说,反正大家出资的钱是一样的,到时候挣钱平分也没问题,两人也就这么一说,也没签订任何书面协议。

    后来公司发展的越来越好,盈利也是节节攀升,两人之间在公司地位不对等就越来越严重,张生掌管着经营和财政大权,公私开销都可以进行财务报销,但是李生却只拿着可怜的固定工资,报销也只限于公事而且还要走正规财务流程,李生就逐渐心生不满了。

    于是便向张生表示,公司现在利润已经达到1个亿了,应该进行一部分的利润分红了,万万没想到,张生直接翻脸不认人了,表示双方关系根本不是合伙人关系,李生只是公司一个销售员工,当年的100万出资只是两人之间的私人借贷关系,现在连本带息还给你,咱们就算两清了,李生懵逼了,这一招卸磨杀驴搞得李生防不胜防,盛怒之下李生将张生告上了法庭。

    ▼同一份录音证据,为何两种判决结果

    法庭之上,因为双方没有任何书面协议,张生坚持表示二人不是合伙人关系,这时候李生拿出了当年两人谈话的私自录音,用以证明双方确有合伙创业的口头协定。但是经过法庭审理一审判决李生败诉。

    法院认定李生提供的录音不能作为法律证据,因为没有经过双方同意,李生私自录音违反法律规定不予认可。李生不满一审判决提请上诉,二审判决依然判定李生败诉。李生锲而不舍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来经过省高院提审,认定这个录音是有效的。

    为什么一二审判决录音证据无效,而省最高院又认定该录音证据有效呢?这里涉及一个判定标准依据的问题。一二审法院时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批复中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及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所以一审二审法院依据这个批复认定录音证据无效。

    但是最高院的判定是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中表明以侵害他人合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李生的私自录音行为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没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所以这个私自的录音证据合法有效。

    ▼私自录音合法与不合法的界限在哪里

    我们到底应该如何衡量录音行为的合法与不合法呢?一般而言就是录音场合与录音手段不经过对方同意都属于不合法的证据,但是一个人想录音做证据的时候,不可能会得到对方的同意,所以不可避免需要偷录。通俗来讲,录音场合只要是公开的场合用合法的手段进行录制就有效。

    公开的场合就是限制在对方私人场所进行录制,比如在对方家里私自安装窃听器和针孔录像,在这种场合下取得录音证据无效。比如一方怀疑另一方有外遇,一方在自己家里安装摄像头,最后捉奸在床了,那么这个证据是合法有效的,反之,你把摄像头安装在对方家里这种证据取得是无效的。所谓合法的手段就是你不能胁迫、恐吓、限制对方人身自由而得到录音。

    最后律师友情提示,当我们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得到书面等证据时,私自录音也不失为一个很好的证据取得办法,但是我们一定要知道,录音别在对方私人的私人场所内进行,更不能用非法的手段进行获取,尽量将对方约到公开的场所进行谈话然后录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