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11 08:56:02 | 来源:中国法院网新田频道 | 作者:陈秀玲 陈毅清
【案情】
原告郑某(买方)于2012年2月16日与被告杨某、雷某(卖方,系夫妻关系,以下简称“二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1、二被告将位于某县城学校旁正在新建的一栋住房(已有土地使用证)中的第三层套房及一楼杂房一间以总价款人民币21万出售给原告;2、原告先付给二被告房款人民币16万元,余款5万元在2012年年底二被告为原告办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后付清。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分两次付给二被告人民币16万元。同年10月,二被告将该住房钥匙交给原告,原告即对住房进行基本装修并准备入住。然而同年年底,二被告却拒绝原告入住房屋,亦不为原告办理相关房地产权属证手续。原告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二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使用权过户手续。答辩期间,二被告指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经审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确实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有关强制性规定。
【分歧】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二被告在答辩期间提出的请求属于何种性质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认为,二被告提出的主张应属抗辩;第二种意见则认为,二被告提出的是反诉,法院应当与本诉合并受理。
【评析】
对于该案出现的分歧,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
民法意义下的反诉,要求所提之事由必须是因原、被告的民事行为而形成的一种独立于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所赖依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之外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它是一种新的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本案中二被告提出的主张不符合反诉的构成要件,应属抗辩范围,因为二被告提出的答辩要求已包含在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依赖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两者之间并未形成一种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因而不能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存在。
抗辩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用来对抗原告的请求或者使原告请求权发生延期效力的主张,是程序上的一种对抗主义。抗辩可分为诉讼程序的抗辩和诉讼请求的抗辩,前者虽然不能使原告的请求权归于消灭,但可以促使原告的请求权发生延期效果;后者则有可能直接导致原告请求权不能完整地实现或者归于消灭。抗辩对本诉具有依附性,原告撤诉后,抗辩也就不复存在,抗辩只能在本诉原告诉请范围内要求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抗辩不存在是否受理的问题,凡针对原告诉请提出的抗辩,法院均应予以审理。
反诉则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以本诉原告作为被告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从民法理论上去探寻,反诉提起的条件一般包括:①提起反诉的主体只能是本诉的被告;②反诉诉请应当与本诉的诉请具有牵连性,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请或诉请理由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没有此种联系,应视为另一个案件,不能认定为反诉;③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④反诉必须在本诉作出裁判前提出;⑤反诉请求的目的是为了吞并、抵销或者排除本诉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少于等于或者大于本诉请求的范围。
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对于案件诉讼中的反诉与抗辩的关系问题,在办案法官中一直是多有争论的问题。被告提出的主张到底是抗辩还是反诉,往往容易发生混淆,从而导致对民事纠纷处理上出现错误。为避免该类情况的发生,我们需要弄清抗辩与反诉的概念及区别所在,以便正确区分抗辩与反诉,正确确定法院案件的审理范围,最终才能对案件作出公正裁决。
责任编辑:牟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