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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交通事故竞合可获双重赔偿

    孙某是某公司的采购员,2014年5月10日,他在将采购的货物搬进仓库的过程中,被一辆私家车碰倒致伤,经鉴定为六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私家车车主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无责任。经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私家车车主和保险公司,孙某在交通事故中获得赔偿近40万元,交通事故部分处理结束。同年11月20日,孙某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鉴定为五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孙某向单位提出享受工伤待遇,但用人单位认为孙某已经在交通事故中获得赔偿,现单位只需“补足”交通事故赔偿不足部分的差额,拒绝全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无奈,孙某再次经过劳动仲裁无果后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最终支持了孙某申请全额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孙某所在公司赔偿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近15万元。
    律师观点:
    沂蒙晚报特约律师姜涛:工伤保险是一种隶属于劳动法体系下的社会保险制度,对职工而言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福利。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赔偿从法律性质来看,二者请求权的基础不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不同,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针对该条解释答记者问也讲到“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第三人侵权而引起的工伤事故。当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时,工伤职工可以分别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既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以普通受害人的身份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可获得双重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赔偿之间不存在扣减和补差的关系,即获得第三人侵权赔偿并妨碍受害人依法全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此可见,受伤职工完全可以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请求相应的救济措施,获得双重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记者赵泽军 通讯员王硕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