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15 11:15:2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郑淑梅 何丕猛
[案情]
2013年7月2日15时12分许,王某驾驶农用三轮车与被告董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王某当场死亡、三轮车受损。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孙某等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董某及董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内的各项损失353790元。受害人王某生前系农民,发生事故时63岁,被扶养人孙某系王某的母亲,仅王某一个孩子,无其他生活来源,已81岁。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受害人王某超过国家退休制度规定的退休年龄,法院能否支持孙某要求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现就王某的母亲孙某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能否得到支持,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自身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丧失劳动能力,不应该从事劳动,不应该要求他再承担扶养他人的责任,故不支持孙某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其是否丧失劳动能力、是否应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关联,孙某没有其他扶养人,其本身并无生活来源,故应认定王某对其有扶养义务,应该支持对孙某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
[评析]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因伤遭受损失,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根据上述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由其进行扶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因为生活来源的丧失而遭受利益损害,其扶养费给付请求权难以实现,直接影响其现实生活,由事故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这些人的一定数额的赔偿。
受害人王某是其母亲孙某的法定抚养义务人。法律没有规定父母在什么情况下可免除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也没有规定子女在什么情况下可免除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受害人年龄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是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要件。影响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的,仅为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及被扶养人的年龄等因素。受害人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是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的法律要件。
王某虽已超过退休年龄但未生前仍从事生产劳动。就我国社会实际情况来看,很多人虽然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没有取得退休金、养老金,而还是在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依靠劳动所得维持自己及家人的生活。就本案而言,王某生前的确从事劳动。孙某系王某的被扶养人,她因儿子王某去世而遭受生活来源的损失,且自身无收入来源,为了维系孙某的日常生活,侵害方应当对其进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
综上,笔者认为,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受害人确实有被扶养人并且由其实际扶养的,对该项请求应予支持。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