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被拘留或逮捕后,如果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提供《取保候审申请书》和《保证书》。
附1:取保候审申请书格式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职业,住址,联系方法,与犯罪嫌疑人关系等)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xxx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具体写明事实与理由)
此致
xx公安局(或检察院、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13年x月xx日
附2:保证书格式
保证书
保证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职业,住址,联系方法,与犯罪嫌疑人关系等)
被保证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
(具体写明保证事项与理由)
此致
xxx公安局(或检察院、人民法院)
保证人:xxx
2013年x月xx日
附3: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文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张一,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七一路1号院1号楼1单元101室,系犯罪嫌疑人张三之父。身份证号码:630101123456789,电话:123456789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张三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张三因涉嫌盗窃一案,于2013年1月1日由贵局依法刑事拘留。申请人张一系犯罪嫌疑人张三之父,现依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犯罪嫌疑人张三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法律依据和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张三系初犯偶犯,申请人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张三提供保证。
二、犯罪嫌疑张三涉嫌罪名为盗窃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之规定的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各项规定,申请人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张三提供保证。
三、保证人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并且保证监督犯罪嫌疑人张三做到:1、遵纪守法;2、保证随传随到;3、不干扰证人作证;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5、保证不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县市。
综上,特提出取保候审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西宁市公安局
申请人:张一
2013年1月3日
附3:保证书范文
保证书
保证人张一,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七一路1号院1号楼1单元101室,系犯罪嫌疑人张三之父。身份证号码:630101123456789,电话:123456789
被保证人张三,男,199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七一路1号院1号楼1单元101室,身份证号码:630101987654321,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因被保证人张三涉嫌盗窃一案,被西宁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我愿意作为被保证人张三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履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如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张三遵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即监督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张三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二、发现被保证人张三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此致
西宁市公安局
保证人:张一
201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