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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是否需要股东会决议?

    我们公司是5人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李某占10%股份。2012年5月10日,李某将所持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了陈某,并给我邮寄了一份《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书》。请问,李某通过邮寄《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书》的方式征求其他股东对其转让股权的意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外转让股权是否必须通过召开股东会的形式决议呢?

      律师解答:

      《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除公司章程规定必须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之外,可以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即可。因此,李某通过邮寄《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书》的方式对陈某转让其股权是否合法,应当视公司章程具体规定来定。假如贵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对外转让股权必须召开股东会,则李某的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