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18 08:30:1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赵令崧
【案情】
黄小宇是某中学的初二学生,2012年10月16日中午,其走在学校内的教学楼下时被三楼玻璃落下砸伤头部。经医院诊断,其伤情为:开放性颅脑损伤,左侧颞顶部颅骨粉碎性骨折,左颞顶部异物存留,左颞顶部头皮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黄小宇把某中学告向法庭,要求该校承担完全责任赔偿其因意外伤害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07 186.9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某中学申请对黄小宇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九级、十级多等级伤残。
另查明,黄小宇家住农村,父母在农村以种田务农为主要收入来源,其系在城镇就读的农村户口未成年学生。
【分歧】
本案黄小宇系在城镇就读的农村户口未成年学生,其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应按何种标准计算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小宇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理由是:因黄小宇系农村户口居民,其虽然在城镇就读、消费,但因其尚未成年,没有收入来源,父母在农村又是以种田务农为主要收入来源,故其只能适用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小宇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理由是:黄小宇虽然系农村户口居民,但其已在城镇连续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其在城镇生活的消费水平与城镇户口的未成年人的生活水平是一样的,故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时,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当然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但农业户口的居民并不当然适用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此在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明确答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精神,受害人为农村户口的,只要住所地在城镇,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城镇,或者主要收入地来源于城镇,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就可以按照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本案原告系在城镇就读的农村户口未成年学生,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其在城镇生活的消费水平与城镇户口的未成年人的生活水平是一样的,而且其今后可能在城市生活,其将来的收入水平、消费与城镇居民相差无几,故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
(作者单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