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高法网发[2015]第122号
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中级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各区、县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现对立案、管辖法律适用中的几个问题予以明确。
一、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处理管辖问题的时间节点
2015年2月4日之后(含2月4日)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2015年2月4日之前受理的案件,适用原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
二、关于指定管辖形式及处理法院的问题
(一)指定管辖的形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上级法院应当作出指定管辖的裁定。
有管辖权的法院在立案前发现本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报请指定管辖的,上级法院应当以通知形式指定立案审查及管辖法院;在立案后发现本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报请指定管辖的,上级法院应当以裁定形式指定管辖法院。
报请法院收到上级法院作出的指定管辖裁定后,应及时向当事人送达。
(二)指定管辖的处理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的规定,中级法院立案庭负责审理下列指定管辖案件:本院辖区内不同下级法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本院辖区内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的。
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庭负责审理下列指定管辖案件:本市辖区内基层法院之间就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对知识产权案件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的。
第四中级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立案庭负责审理下列指定管辖案件:铁路基层法院因专门管辖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本院辖区内有管辖权的基层铁路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的。
高级法院立案庭负责审理下列指定管辖案件:中级法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分属不同中级法院辖区的下级法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的。
中级法院立案庭应于每月25日之前向高级法院立案庭报送指定管辖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一审案件移送错误的数据和案例。高级法院立案庭汇总后,按月报高级法院审管办。
三、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各院立案庭负责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工作。立案庭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通过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和询问双方当事人,符合起诉条件的,立案庭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难以完成送交工作的,立案庭应当依据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登记立案。
附件:指定管辖裁定书样式。
样式一: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情形下指定管辖裁定书样式;
样式二: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者不方便行使管辖权情形下指定管辖裁定书的样式。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三月二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