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08-03 02:31:16 新京报
三家中院一审案件,以提交起诉材料时间确定管辖法院;多人上诉以先提起时间为准确定法院
新京报讯 (记者张媛)从本月21日以后,三个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辖地域范围做出调整,新成立的三中院将负责管辖朝阳、通州、顺义、怀柔、平谷、密云六区县的案件。
上周五,北京三中院、三分检一把手正式对外亮相,之后两家正式挂牌成立。为了应对三中院设立引起的调整,昨日北京市高院发布暂行规定,即2013年8月21日以后,全市三个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辖地域范围将调整。
以上诉状提交时间确定二审法院
调整后,三家中院的一审案件,高院规定以当事人提交起诉材料或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材料的时间确定管辖法院,即2013年8月20日以前,当事人或者检察机关已经向一中院、二中院提交或移送起诉材料,一中院、二中院至2013年8月21日以后尚未决定立案的,应继续审查,并在决定立案后进行审理。
对于三家中院的二审案件,由于此次西城、房山、大兴、朝阳、通州、顺义、怀柔、平谷、密云等区县法院的上级法院都重新做出了调整,因此北京高院规定对于这些区县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后以当事人提交上诉状或检察机关提交抗诉书的时间确定第二审法院,比如2013年8月21日以后提交的则按照上述新的管辖规定,由调整后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1日后被申请执行的,归调整后法院管辖
如果遇到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多名被告人都提起上诉的,或者既有检察机关抗诉,又有被告人上诉的,高院规定以先提起的时间为准。
不过北京高院同时指出,8月21日以后当事人仍然按照原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向一中院、二中院上诉,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材料的,需要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按照新的管辖规定移送卷宗材料,并做好相应的解释说明工作;直接向一中院、二中院提交上诉材料的,需要由一中院、二中院将上诉材料交第一审人民法院按照新的管辖规定进行处理,并做好相应的解释说明工作。
北京高院规定,对于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件,当事人在2013年8月20日以前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按原管辖规定处理;当事人在2013年8月21日以后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按照新的管辖规定,由调整后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家中院管辖调整“三变”
中级法院二审发回重审的处理
2013年8月20日以前,一中院已经受理的西城、房山、大兴区人民法院的上诉或抗诉案件,二中院已经受理的朝阳、通州、顺义、怀柔、平谷、密云等区县人民法院的上诉或抗诉案件,2013年8月21日以后需要发回重审的,可以直接发回第一审法院重审。但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又上诉的,按照新的管辖规定,由调整后的中级法院管辖。
区县法院第一审裁判文书的处理
当事人上诉期限开始于2013年8月20日以前届满于2013年8月21日以后的,西城、房山、大兴、朝阳、通州、顺义、怀柔、平谷、密云等区县法院在第一审裁判文书交代上诉权利时应注明:因我市中级人民法院从2013年8月21日起进行管辖调整,不服本裁判的,2013年8月20日以前,可向北京市第×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3年8月21日以后,可向北京市第×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多个当事人都提起上诉或者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以先提起的时间确定管辖法院。
依职权提起再审的处理
2013年8月21日以后,一中院发现西城、房山、大兴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二中院发现朝阳、通州、顺义、怀柔、平谷、密云等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认为确有再审必要的,应当报市高级人民法院,由市高级人民法院按照新的管辖规定进行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三家中院管辖调整“三不变”
商标确权类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仍由一中院审理
涉及住所地在西城区的国家部委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仍由一中院审理
减刑、假释案件仍按照原一中院、二中院管辖范围由一中院、二中院审理
管辖范围
1 一中院
海淀、石景山、昌平、门头沟、延庆
2 二中院
东城、西城、丰台、房山、大兴
3 三中院
朝阳、通州、顺义、怀柔、平谷、密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