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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
    2013-09-16 10:35:0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山西频道 | 作者:李敏 崔超
       交通事故认定书,由于目前尚无法律或司法解释对这一重要证据属于何种证据类型作出明确的性质定位,导致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类案件时,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人出庭身份是以证人身份还是以鉴定人身份难以确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 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这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为“证据”,但是,它究竟属于书证还是鉴定意见?法律界对此存在较大的争议。

      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鉴定意见,而不是书证。认定书是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勘查、调查后的专业性极强的科学结论,这符合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具体承办的交警)接受委托(当事人)或指派(交警队),运用专门性知识,对诉讼中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车速、当事人是否遵守了交通规则、车辆毁损程度等)进行检测、分析、判断后,所出具的结论性意见(须作出责任划分)的定义和要素。 

      书证是指以其所记载的文字、符号、图案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材料。而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是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这符合书证的基本要求,但是交通事故认定书却不是书证。

      第一,从时间上来说,书证在事故发生以前就已经形成,如借条、合同、遗嘱等,它们在诉讼之前就已经存在,而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公安机关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的文书,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书证。

      第二,从性质上来说,书证具有客观性,书证形成之后,办案机关或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只能去发现它、收集它、认识或判断它,而不能改变其原有的内容。这种客观性与书证本身反映的思想内容具有主观性并不矛盾。如书面遗嘱,它反映了财产所有人处分财产的意图,这种意图具有主观性,但是这种反映主观思想意图的文书一旦形成之后,它就是客观的,办案人员只能审查它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而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图改变其中的内容。然而,交通事故认定书不符合上述书证应具有的客观性特征。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所作的综合评判,其中必然包含了有关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和判断。这种主观认识有可能与客观相吻合,也有可能不一致。

      第三,从制作主体来说,书证一般是当事人或当事人之间制作的文书或其他材料,但交通事故认定书必须由交通管理部门制作。因此,我们不能仅凭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就认为其就是书证。如果按照这种理解,各种笔录甚至于鉴定结论无不符合书证的特征。显然,如果认为某份材料是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来反映案件事实,就断定其为书证是错误的。

      另外,交通事故认定书也不是专家意见,因为其须对鉴定对象的有关事实发表判断意见,而不是就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这与专家意见只提供专业见解的要求相悖。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既不是书证,也不是专家意见,它符合鉴定意见的所有特征,所以可以归类为鉴定意见。

      (作者单位: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夏店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