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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执行程序中统一拍卖、变卖模式及评估机构选定等工作的通知

    【法规标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执行程序中统一拍卖、变卖模式及评估机构选定等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4]461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14.11.19 【实施日期】2014.1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法规类别】审判监督程序 【唯一标志】17691824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执行程序中统一拍卖、变卖模式及评估机构选定等工作的通知
    (2014年11月19日 京高法发[2014]461号)


    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审判、执行程序中财产评估、拍卖、变卖等工作,提高财产变现效率,实现财产处置价值最大化,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北京法院的实际情况,现将审判、执行程序(包括刑事财产刑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中统一拍卖、变卖模式及评估机构选定等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审判、执行程序中凡是需要对财产进行评估的,一律报送市高院鉴拍办随机确定评估机构,各级法院不得自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财产评估工作;
      二、对于下列财产,可以不进行评估:1、2000元以下价值较低的财产;2、有公开市场价格或者依照通常方法能够确定价格的财产;3、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不进行评估的财产。
      三、执行程序中凡是需要对财产进行拍卖的,一律实行司法网络拍卖,由各院执行局具体实施。因双方当事人选择拍卖模式或者案情特殊等原因不进行司法网络拍卖的,由各院执行局报高院执行局审批,并报高院鉴拍办及本院监察室备案。
      四、司法拍卖流拍需要进行变卖的,由各院执行局具体实施。变卖价为50万元以下的应报高院鉴拍办备案,变卖价为50万元以上的应报高院鉴拍办审批,高院鉴拍办在审批时可视情况商高院执行局决定。
      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不经拍卖的变卖,应报高院鉴拍办备案。
      进行变卖的网络平台为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和北京产权交易所诉讼资产交易网络平台。
      变卖时,各院执行局应当通知本院监察室。
      五、刑事案件赃物涉及需要变现的,全市各级法院应统一由各法院执行局按上述要求进行评估、拍卖和变卖,变现过程中,各法院的赃证物管理部门应和本院执行局做好赃物的清点和交接工作。
      各院查办违纪案件所涉物品和干警主动上交的物品应予上缴并需要变现的,参照刑事案件赃物变现的要求处理。
      六、破产、强制清算案件中需要审计、评估、变现的,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可由管理人或清算组向高院鉴拍办提出申请,随机确定审计、评估、拍卖机构。变现环节若选用北京法院的司法拍卖平台进行网络拍卖,由各法院业务庭协调本院执行局,协助有关拍卖、变卖公告、标的物详情等信息的上传发布。
      七、司法拍卖、变卖信息的发布工作依据《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司法拍卖信息网上发布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14】386号)要求,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北京法院网三大网站同步发布。
      请各法院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按上述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等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联系高院鉴拍办、执行局、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