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履职的公告 | |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发文字号】 |
【批准部门】 | 【批准日期】 |
【发布日期】2014.12.30 | 【实施日期】2014.12.30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 【唯一标志】17799130 |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履职的公告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设立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起履行法定职责。 二、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 (1)以本市区(县)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但目前各区(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以区(县)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仍由各区(县)人民法院办理; (2)按照级别管辖标准,应由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保险纠纷案件、涉外及涉港澳台的商事案件; (3)跨地区的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 (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提起公诉的案件; (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它特殊案件; (6)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通知》,由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对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第一审裁判的上诉,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北京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与各区(县)人民法院的审级关系维持不变。 三、北京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自2014年12月30日起,不再受理第二条第一款第(1)至(3)项规定的第一审案件。2014年12月29日以前,当事人已经向北京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但尚未立案或尚未审结的,由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查、立案、审理。 四、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三顷地甲3号。 特此公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lar_1021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