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明确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的通知 | |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发文字号】 |
【批准部门】 | 【批准日期】 |
【发布日期】2014.11.17 | 【实施日期】2014.11.17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
【法规类别】房屋纠纷 | 【唯一标志】17691816 |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明确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法院民庭; 各区、县法院民庭: 审判实践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计算房屋补偿时,存在计算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为统一裁判尺度,现将计算标准予以明确,供大家在审判中参考。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时,应当查明婚前签订合同支付首付款、银行贷款及还贷、产权登记、夫妻共同支付款项、财产增值、尚未归还贷款情况。 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房屋补偿的计算公式为: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房屋评估现值以法院委托时确定的时间为准,对房贷的计算标准可通过当事人提供、向各银行查询及通过互联网查询等方式了解。上述计算标准是离婚时夫妻分割财产的基准,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案件情况,综合考虑购房与结婚时间、为购房支付的税费等各项支出、妇女及子女权益等多种因素,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酌情判定补偿数额。 具体审判中有何问题,可及时向我庭反映。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