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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淀法院关于规避限购政策买卖房屋的司法建议受到市住建委高度重视并回函
    作者:舒怡  发布时间:2015-01-08 10:27:0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海淀法院民一庭在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部分在北京地区无购房资格的买房人为规避限购政策,在暂时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情况下,采取以全款支付给对方,同时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的方式来进行房屋买卖。买房人通过委托公证以取得管理房屋,办理房屋过户的权限,以保证资金按约定支付后,其能支配房屋并且将房屋过户至他人名下。实践中,由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完毕以变更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为标准,故以全款公证的方式买卖房屋极易引发纠纷:如卖房人以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实际履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或卖房人将房屋另行出售他人引起纠纷;或买房人将房屋转卖后,卖房人设置过户障碍,导致违约之诉;或买房人将房屋转卖后,卖房人以委托卖房为由要求补足房屋出售的差价。此类案件短时间内频发。

      民一庭调研认为,此类诉讼对法院判断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提出了新的问题,也给法院判决的社会效果提出难题:一方面,委托公证的办理是根据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的委托行为或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另一方面,此类行为实际上规避了限购政策和税收政策,法院不应当对当事人的这种违规行为予以支持;对此类行为的规范和处理应当从政府监管的角度入手,对教唆、协助购房人规避限购政策的房屋经纪予以严肃处理。

      为此,民一庭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送了司法建议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高度重视,立即约谈了协助办理委托公证业务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并对其进行了问询,责令其就“全款公证业务”业务开展自查与整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海淀法院发送了司法建议回函,表示将进一步强化存量房网上签约管理,完善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功能,加强交易资金监管,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以确保限购政策落实到位,对规范发展北京市存量房市场起到积极作用。对现已出现的协助办理委托公证的房屋经纪机构将要求其不得推荐办理“全款公证”业务,并向当事人明示法律风险。
    责任编辑: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