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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企业进行清算的条件和程序

    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指合伙企业清算条件成就时,合伙企业进行清算的途径、手段、方法。

    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可以分为二种清算程序,即普通清算程序和特别清算程序。合伙人或合伙人同意的第三人对合伙企业组织清算的,为普通清算,又称为一般清算;合伙人不组织清算或无法组织清算时,由法定机构指定清算的,为特别清算,又称强制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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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程序的发生,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开始:

    1、全体合伙人组织清算;

    2、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的合伙人组织清算;

    3、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的第三人组织清算;

    4、合伙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组织清算。

    合伙企业清算的条件:

    1、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3、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4、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5、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6、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7、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8、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法进行分配;

    9、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