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03-11 11:05:49
本网讯(通讯员 肖鹏) 乘坐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诉至法院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而承运人辩称自己在事故中无责任,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安徽省泾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刚赔偿原告张兰2.9万余元。
2011年9月8日,李明驾驶的客车被同向王磊驾驶的轿车撞上,导致客车侧翻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拖拉机相撞。三车不同程度损坏,坐在客车内的张兰和其余人都受伤,后张兰被送入医院治疗,同年10月18日出院。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张兰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磊负全部责任、其余人无责任。李明驾车系客运车辆,该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登记在李刚名下。后张兰将李刚和李明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计3.4万元。诉讼中,张兰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赔偿出院后的护理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兰搭乘客运车,即与该车乘运人李明成立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乘运人有安全运送乘客至约定地点的义务,对乘客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伤亡,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刚系道路运输证登记人,故其为公路旅客运输合同中法律意义上的乘运人,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李明无事故责任,但张兰并未主张侵权责任,而是依据公路旅客运输合同请求被告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张兰有权选择要求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还是承担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以承运人是否违约为构成要件,只要存在违约行为,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承运人是否存在过错。故李明以事故责任确定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故法院在确认张兰的各项经济损失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