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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致乘客受伤 客运公司无责仍需赔偿

    ( 2014 年9 月2 日)


      
          
      客运汽车与别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上乘客受伤,交警认定客运公司无事故责任,那客运公司对受伤乘客是否负有赔偿责任?2014年9月1日,广西大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作出判决,从法律上对这个问题给出答案。
          
      2014年3月19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一辆客车在从大新县福隆乡前往县城途中,与一辆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陆海华等多名乘客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经过调查,认定拖拉机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客运公司司机无事故责任。陆海华受伤后,被送到大新县人民医院治疗,至3月25日治愈出院,共支出医疗费3216元。
          
      对于这笔损失,陆海华本想要求拖拉机司机赔偿,因考虑到拖拉机司机可能没有赔偿能力,于是,陆海华选择要求客运公司赔偿,但客运公司以其无事故责任为由拒绝赔偿。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陆海华遂向大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客运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413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被告以其所有的客车搭乘原告,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被告负有将原告安全及时送达目的地的义务。但被告的客车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因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主张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以其无事故责任为由拒绝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后,可以对第三方即拖拉机司机行使追偿权。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客运公司赔偿陆海华经济损失4130元。
          
      法理评析:本案即属于责任竞合,因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客受伤,根据个案具体情况,为了确保得到赔偿金,乘客可以基于侵权关系要求第三方赔偿,也可以基于合同关系要求客运公司赔偿,但不能要求客运公司与第三方同时承担赔偿责任,只能择一主张全部赔偿责任。在上述案件中,损害归根结底是由于第三方即拖拉机司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客运公司承担的实际上是一种替代责任,客运公司赔偿后,可以对第三方行使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