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法律和量刑意见 | 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241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先行羁押的9天应予折抵刑期。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 | ||||||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 | 十年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的罚金。 | ||||||
法定刑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确定 基准刑 | 量刑基准 (起点) | 有期徒刑120个月 | |||||
基准刑 | 有期徒刑122个月。 | ||||||
确定 宣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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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量刑情节 调节基准刑
| 量刑 情节 | 规定 幅度 | 确定 幅度 | 说 明 | ||
挥霍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 增加30%以下 | 增加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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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认罪 | 减少10%以下 | 减少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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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增加10% | ||||||
拟定宣告刑(月) | 122个月×(1+0.1)=134.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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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分刑格) | 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
主审人 | 刘某某 | 时间 | 1月23日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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