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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犯罪适用法律和量刑意见

     

     

     

     

    适用法律和量刑意见

    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241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先行羁押的9天应予折抵刑期。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

    十年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的罚金。

    法定刑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确定

    基准刑

    量刑基准

    (起点)

    有期徒刑120个月

    基准刑

    有期徒刑122个月。

     

     

     

     

     

     

    确定

    宣告刑

     

     

     

     

    根据量刑情节

    调节基准刑

     

    量刑

    情节

    规定

    幅度

    确定

    幅度    

        

    挥霍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增加30%以下

    增加20%

     

    自愿认罪

    减少10%以下

    减少10%

     

    小计 

    增加10%

    拟定宣告刑(月)

    122个月×(1+0.1)=134.2个月

     

    宣告刑

    (分刑格)

    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主审人

    刘某某

    时间 

    1月23日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