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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容积率建房 开发商补交土地出让金270万

    发布日期:2014-09-22 16:38:53 来源:光明网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跃光)   超容积率建小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11月22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对泰和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告泰和县富丽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邹英、肖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泰和县富丽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泰和县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771176.9元。

        2008年7月25日,原告泰和县国土资源局与原泰和县立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告将位于泰和县县城工农兵大道的一宗土地出让给原泰和县立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出让土地面积为14528.02 m2,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13900000元,原告应在2008年10月5日前将宗地交付给该公司,但其开发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应不超过2.2。原泰和县立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受让土地使用权后,遂开发建设商业兼住宅小区“立新花园”。2010年4月16日,经泰和县房地产市场清理整治领导小组核查,泰和县立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立新花园”竣工验收后实际容积率为2.65,比合同约定的容积率多0.45。2010年4月22日,原告要其补交超容积率的土地出让金2771176.9元,但被告一直未予支付。另原泰和县立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30日在泰和县工商局登记的股东为邹英、肖文,注册资本为1630万元,实收资本1630万元。2010年2月3日,原泰和县立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泰和县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其名称变更为泰和县富丽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明,股东变更为陈明、江虎,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未变更。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泰和县立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未注销,只是变更名称为泰和县富丽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即被告),其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原泰和县立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出让合同超容积率所产生的责任应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担,被告泰和县富丽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以其财产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现被告在工商部门的登记股东已变更为陈明与江虎,第三人邹英、肖文均不是股东,被告辩称应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其提交的证据不能支持其抗辩,被告的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纳。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所开发项目富丽堂花园竣工后实际超出合同约定的容积率0.45,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经计算,需补交土地出让金为2771176.9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