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价格信息网 2010-04-07 11:43:16 | |
|
(三)不同级别的鉴定部门对同一物品出具的鉴定价格出现差异,使价格鉴定结果的可信度降低。
盗窃物品涉及的领域广,物品种类多,灭失机率大,价格鉴证人员很难对所有的鉴定物品都能准确把握。同时,上级业务部门对绝大多数物品的价格鉴定又没有明确具体的价格鉴定规范,这都给工作人员准确地确定鉴定具体的盗窃物品价格带来了困难。再次由于价格鉴证工作人员受工作能力、工作水平和工作阅历和情感等主观因素的影响亦给价格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带来了不确定的因素。如此等等,很容易造成同一件物品在不同的部门出现不同的鉴定结论。这给司法部门的办案带来了困难和物价部门的权威性带来了负面影响。
(四)流窜作案情况下未按案发地市场价格鉴定。
在盗窃案件中,犯罪分子跨地域流窜作案的情况时有发生,公安部门时常出现异地委托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情况,而由于公安部门的时间要求紧,标的额又小,加之物价部门又缺乏相应的办公经费和交通工具,不可能每个案件或每个物品都到异地进行价格调查和采价。由此,可能导致标的物的鉴定价格与案发地的价格不一致,从而影响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不能真实反映被害人的财产权益被侵犯程度,同时,也是对被告人的不公正。
(五)对灭失物的价格鉴定随意性太强在盗窃物品价格鉴定中,由于案发后涉案物品被依法追回的比例极小。因此,价格鉴定部门做出价格鉴定结论的依据大多数并非涉案物品本身,而是仅凭被害人对涉案物品名称、品牌、型号、数量、取得时间、使用年限的陈述,且大多未向价格鉴定部门提供原始发票等凭证。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受到多种因素影响,激愤的情绪往往会造成被害人回忆和陈述的障碍,从而影响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同时,由于公安部门在审理案时,只注重案情的审理,而对盗窃物品的使用情况审问的不具体,其所提供的作为价格鉴定依据的资料与价格认证部门所需要的资料有着差距。从而导致价格鉴定人员对灭失物品的鉴定存在人为因素多的困惑和随意性大的问题,继而影响价格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容易产生对犯罪嫌疑人不公正的鉴定结果。
(六)部分鉴定人员责任心不强
在价格鉴定工作中,曾出现过因鉴定人员粗心大意,导致鉴定结果出现失误的案例,如某县价格认证中心在鉴定一个储油罐的过程中,在计算铁的重量时,把直径当半径用了,从而使整个鉴定结果出现了大的失误。还有的价格鉴定机构存在把基准日即作案日表述错误导致最终价值出现误差情况。在认定物品成新率方面也过于随意,涉案物品手机的购买年限几乎为同一时期,其重置置成本、折旧率等系数却大相径庭,关于如何计算获取该系数未做出任何说明,引起辩护人的质疑。
二、意见和建议
1、详细列举鉴定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条款
明确鉴定机构的权限和范围,应附上涉案物品的市场价格调查材料及鉴定物品使用累计折旧率的分析说明,详细写明计算方式和演算推出结论过程,增加鉴定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应要求侦查机关附上其向鉴定机构提交的价格鉴定委托书,以便司法机关审查核对委托书是否存在遗漏错误。实践中出现过这样的案例,辩护人要求公诉人出示委托机关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委托书及价格鉴定标的清单等相关资料以及价格鉴定人员实物勘验及市场调查的有关记录,而这些证据在日常办案中都没有注意引导侦查机关收集而无法提供。因此,通过补充完善鉴定过程各项法律文书,并加强其说理性和公开性,使其符合证据公开这一程序要求,最大限度促进实体公正。
2、统一灭失物涉案物品鉴定的几点审查原则
在国家无具体法律法规规范灭失物涉案物品鉴定依据情况下,价格认证中心应坚持审慎、全面对照审查原则,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关于物品牌号、规格、型号、等级、购置时间、地点等描述情况进行逐一对照,比对分析:
(1)双方关于物品描述基本一致,被害人提供了发票、进货凭证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采纳被害人证言作为鉴定依据。在仅有被害人一方明确陈述,而犯罪嫌疑人无法提供具体情况时,应尽量通过制作辨认笔录和收集其他证人证言间接证据等方式查明事实。在仍然无法一致情况下,应按照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原则,就低认定,采信较小金额结论,在成新率系数方面取最低值,按一成新鉴定。
(2)在无法取得被害人证言而犯罪嫌疑人供述又不详细不稳定,无法核对,涉案物品无法鉴定的情况下,一般采取按销赃数额来审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七款仅规定“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情形,而没有明确规定无法鉴定情形下,也可以按销赃数额计算,建议最高院以司法解释形式予以确定,以弥补此情况之不足。
3、应严格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跨地域流窜作案情况下,以案发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市场价格进行鉴定。为确保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对于跨地区作案的涉案物品,侦查机关应严格执行规定,依法委托有权的省级、国家级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和证明能力。
4、坚持价格鉴定人员实地实物勘察原则
实地实物勘察是价格鉴定工作中调查取证重要环节,直接影响鉴定结论准确性,在标的物复杂、鉴定技术要求较高情况下,应聘请专业人员和参加实地实物勘察。相关主管机关应加强对鉴定机构行业指导,完善鉴定人员准入制度,增强鉴定人员的职业责任感。鉴定人员应在相关委托资料和调查材料等证据充分情况下,坚持客观、独立和充分审查原则做出鉴定结论,除非有新的证据材料,新的案件事实,否则一经做出,不得随意更改。因鉴定人员疏忽而导致出现严重错误的,应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