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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反诉状2

    反诉人:刘某某,女,汉族,1964年1月出生,

    反诉人:任某,男,汉族,1989年3月8日出生,

    被反诉人:林某,女,汉族,1976年5月6日出生,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的《“国美第一城”商铺租赁合同》

    2、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合同纠纷的违约责任,赔偿反诉人违约金10832.40元

    3、判令被反诉人缴纳应付反诉人的租赁费用61512.45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8年10月7日,反诉人通过国美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反诉人签订了《“国美第一城”商铺租赁合同》。当合同履行到2008年12月中旬,被反诉人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反诉人退还租赁费用和赔偿损失,但反诉人并未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相反,被反诉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应该向被反诉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未交纳的租赁费用。

    经反诉人于被反诉人多次协商,双方同意解除合同,但对于租赁费用和违约责任承担事宜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反诉人的合法利益。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