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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履职的公告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13.08.06 【实施日期】2013.08.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唯一标志】17536057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履职的公告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成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1日起履行法定职责。

      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朝阳区、通州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县地域内法律规定由其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以及上述区(县)人民法院的上诉、抗诉案件。

      三、2013年8月21日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调整为海淀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昌平区、延庆县地域内法律规定由其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以及上述区(县)人民法院的上诉、抗诉案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调整为东城区、西城区、丰台区、房山区、大兴区地域内法律规定由其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以及上述区人民法院的上诉、抗诉案件。

      四、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81号(邮编100012),联系电话为84773022。

      特此公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