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12〕4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及《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京建法〔2011〕16号)的规定,我委建立了本市可以参与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可以参与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