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地址:南京市*9号141-14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甲(以下简称甲)的项目进行拍卖的执行款参与分配,并要求优先偿付给申请人工程款1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近日获知由******法院执行局执行拍卖甲包括项目等,由于上述项目由申请人负责承建,但甲尚有1元的工程款未进行支付。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作为上述房地产项目的承包人,对上述房地产项目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可以参与贵院对上述房地产项目处理的分配程序,具体的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依法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因此,申请人作为上述房地产项目的承包人,对上述所承建的房地产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对执行标的物依法享有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权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不以有执行依据或者起诉为限;执行法院经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现状调查后,应当通知已知的担保物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参与分配。此类债权人下落不明的,应当采取公告的方式通知。
对执行标的物有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权的债权人因未收到通知而未参与分配的,可以请求撤销执行法院所为的清偿或者分配。
综上,申请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可以向贵院申请参与分配,鉴于申请人已正式申请参与分配,贵院应当通知申请人参与分配程序。
二、在参与分配中,申请人应当依法优先受偿。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因此,申请人作为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上述房地产项目拍卖变卖财产时应当优先受偿申请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的若干规定》第第七条规定,有担保物权人和其他优先权人参与分配的,其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数个担保物权和其他优先权同时存在的,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其受偿顺序。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在分配时应当优先预留其相应的份额。
综上,申请人依法对上述房地产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且优于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因此申请人不仅可以参与执行分配,而且在参与分配的过程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恳请贵院能够依法分配,并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申请。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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