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
被执行人;武进湖塘XX布厂(简称XX布厂)
XX公司与XX布厂签订一份全棉色织布的购销合同,由XX公司供应XX布厂54/55等型号的全棉色织布,合同对规格、型号、数量、质量、付款方式、交货地点等均作了规定。之后,XX公司按约交付XX布厂定金款50万元,XX布厂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满之后,未能供货给XX公司,XX公司起诉,向法院主张50万元定金双倍返回的权利,法院经审理后认为,XX公司与XX布厂之间的合同为有效合同,XX公司按约支付了定金,XX布厂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内履行供货义务,是造成合同未能履行的主要原因,XX布厂应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XX布厂应按339947之款额以双倍返还定金,并将预收的50万元与339974元差额160053元返还给XX公司,总计XX布厂应付XX公司839947元。判决生效后因XX布厂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付款义务,XX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XX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后,执行法院向XX布厂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但XX布厂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付款义务,执行法院遂对原诉讼保全XX布厂的房屋经评估后裁定交付拍卖。在拍卖过程中,武进XX信用社、南京XX色织厂、常州XX纺织品公司、崔X铭等4家单位、个人,相继持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申请对布厂的房屋拍卖所得款项参与分配,申请参与分配额达265万元,经审查,上述其他债权人申请对拍卖款参与分配,符合法律规定的参与分配条件,遂将XX布厂的房屋拍卖款110.5万元,在扣除评估、拍卖费用、实现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的债权之后,余款按照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比例进行了分配,分配信用社381240元、分配色织厂37220元、分配X昌公司20100元、分配崔个人72440元。本案对房屋拍卖款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及申请参与分配人均表示比较满意,取得了比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评析意见
本案对拍卖价款的处理,体现了我国法律规定的参与分配制度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7条至29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90条至96条,均对在执行过程中的参与分配作出了规定,体现了对债权人债权平等保护的法律基本原则。
执行中的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据已生效的确定金钱给付的法律文书将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或其他组织全部或主要财产查封、扣押或冻结后,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对该同一被执行人(债务人)已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因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在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完毕前,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并将执行所得对各债权人平均清偿的一种分配制度。
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1、申请参与分配的其他债权人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执行依据应是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规定第2条所规定),不允许没有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2、适用参与分配的被执行人的必须是公民或者是其它组织,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不适用参与分配,但按照执行规定第96条规定,如果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参照执行规定第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3、适用参与分配须有数个债权人而债务人为同一人,这是参与分配的前提。4、适用参与分配的必须是金钱债权的执行,只有对金钱才能做到按比例公平分配,至于非满足金钱债权的执行,由于其债权性质的独占性,无法在同一标的上使数个债权人同时并存满足债权,也就无法实行参与分配。当然,如果物的交付请求在执行过程中转变为金钱债权执行的,也可适用参与分配。5、适用参与分配必须是在被执行人的全部主要财产查封之后。如果被执行人财产尚未被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就缺乏物质条件。6、适用参与分配必须是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这是参与分配的实质条件,如果被执行人除了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之外,还有足够的财产能清偿其他债权,则申请执行的债权人的申请执行就不足以危害到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其他债权人可另行申请执行或申请保全,来实现自身的债权,而不能参与分配,7、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时间必须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之后,到其财产被执行完毕前才能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对被执行财产在被执行完毕前的理解,应为在执行所得已确定,分配方案定好之前提出,对拍卖、变卖的财产,应在拍卖、变卖的价款收到后,执行财产的分配方案制定前,提出参与分配申请,不经拍卖或变卖的,应在执行的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或以执行标的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之日以前申请参与分配,如果其他债权人没有在此期限内提出参与分配的,视为放弃本次的参与分配。
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的程序1、参与分配的提起,参与分配程序因债权人的申请而开始,但是否申请参与分配是债权人的权利,执行法院不应主动通知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也不得依职权决定实行参与分配。申请参与分配应向有关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执行依据。2、法院对参与分配申请的审查,主要是形式审查,只要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形成要件即可,属于金钱债权的执行,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的,即应准许其参与分配,若申请人是没有执行依据的,但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他债权人,法院应对其优先权、担保物权的性质和真实性进行审查,符合优先受偿的,具有担保物权性质的可申请参加参与分配,这里是指申请参加参与分配而不是申请参与分配,不同之处在于前者享有的是一种优先受偿权,后者享有的则是一种按比例参与分配的权利。另外如果接受申请人申请的是其申请执行有管辖权的执行法院,而不是主持参与分配的法院,则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由主持分配的法院最终决定是否准予参与分配。3、主持参与分配的法院应由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执行措施的法院主持,执行措施包括在诉讼阶段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如果在诉讼中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具体分配应在该案审理终结后进行,但该案如果审结的时间长,而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多且债权数额大,在这种情况下应允许先作出终局判决的法院主持分配,而将首先采取措施的保全法院保全所确定的债权数额予以提存,这样可兼顾双方的利益。依执行规定第92条规定,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递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的分配原则,执行工作规定第94条规定了参与分配的原则和具体方法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和担保物权的他债权人依法优先受偿,其余债权人依其债权额占总债权额的比例受偿。对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为多人时,应按法律规定的顺序确定优先受偿的顺序,优先权(例如船舶优先权,建筑承包优先权等)的债权应优先于享有其他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受偿,其他担保物权的受偿顺序,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对参与分配的各债权人分配受偿,其未满足的债权部分并未因参与分配而就此消灭,参与分配完毕后,被执行人对剩余债务仍负有继续清偿的义务,各债权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法院继续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运用好参与分配制度是旨在保护各债权人有获得公平受偿的权利,在程序上为各债权人享有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提供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