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1个月后有反馈 6个月内未执结须作出解释
2011年10月25日17:53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北京10月25日电 (记者白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主动反馈执行进展情况的若干规定》。根据规定,立案执行届满1个月后,执行法院应当在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执行进展情况;立案执行6个月内未结案的,执行法院还应当在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执行进展情况,此后每3个月反馈一次执行进展情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张美欣介绍,根据规定,法院反馈执行进展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既可以是电话对谈,也可以是当面约谈。法院反馈执行进展情况时,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及结果、下一步执行计划、需要其参与和配合的事项等内容,并听取其对案件执行的意见和建议。为确保主动反馈机制落到实处,反馈情况将记载入卷,并及时、准确地录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执行日志。他表示,这样有利于在法院与申请执行人之间形成良性互动。
另据了解,今年前三季度,北京法院共新收执行案件74428件,同比下降10.6%,结案率77.85%,同比上升3个百分点,执行收案数与执行结案率出现了一降一升的局面。
(责任编辑:杨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