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持有的机动车号码提供给乙方使用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持有的机动车号牌为:京 。
二、乙方以自有资金购买机动车:品牌 类型 车架号为 ,发动机号为 ,机动车登记证号为: 。乙方并需自行缴纳购买机动车所需的保险费(包括但不限于交强险及商业险)、购置税、契税、车船使用税及登记费等一切费用。
三、乙方所购机动车登记在甲方持有的上述号牌之下,该机动车归乙方所有,乙方拥有机动车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乙方购买机动车并登记后,该机动车的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契税完税证等全部有关证件、资料均由乙方持有。
四、乙方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包括并不限于交通事故、违法违章等所需支付的赔偿金、罚款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无需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
五、乙方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后,甲方将机动车无偿过户至乙方名下, 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将机动车过户给乙方之前,乙方因使用机动车(包括并不限于出借、出租、出售等)需要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的,甲方应予以配合。
七、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