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一、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为:
(1)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即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定作人负有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义务,即双方负有对价给付关系,因此为双务有偿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对合同形式法律没有特别要求,因此承揽合同为诺成性、不要式合同。
(2)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为目的,这里的工作成果是劳务的物化体现而非劳务本身。
(3)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特定要求完成的,满足定作人的特定需求。
1.加工合同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或者半成品,承揽人按照具体要求进行加工制作,然后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
2.定作合同由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具体要求,用自己的物料制成成品或者半成品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支付报酬。如定作家具、定制印章等。
3.修理合同承揽人为定作人修理好损坏的物品、设备、交通工具等并收取费用的合同,常见的有修理汽车、修理电器等。通说认为修理的对象为动产,也有学者认为区分对动产、不动产的修复仅仅涉及承揽合同
4.复制合同承揽人根据定作人提供的特定物,运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制出
5.测试合同和检验合同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仪器设备和技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为定作人完成某一特定项目的测试任务或者检验任务,
二、承揽合同与相关合同的区别
鉴于承揽合同种类繁多,日常生活中广泛应用,在实践中可能与其他类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劳务合同、委托合同等产生混淆。
承揽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为:劳务合同的标的物是劳务本身,承揽合同必须是承揽人完成并交付一定的工作成果,而不是劳务本身,承揽人也付出劳务,但这种劳务只是实现合同目的的手段,劳务必须与工作成果相结合方能实现合同目的。
(1)受托人完成委托人的工作可能涉及第三人,承揽合同通常不存在第三人问题;
(2)受托人一般情况下以委托人的名义对外从事代理活动,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完成工作;
(3)委
三、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一般法律特征之比较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共同之处有:都是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交付标的物的一方都负有瑕疵担保责任等
二者法律特征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标的不同
2.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
3.是否移转所有权承揽合同中不存在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4.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物。
四、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区分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
如前文所述的案例,甲乙均是服装生产厂家,甲与乙在合同中约定:乙向甲供应口袋布
总的说来,主要应把握以下几点来进行认定:
1.标的物是否具有特定性
2.标的物是否具有流通性
3.交易习惯依据《合同法》第
4.从订立合同的目的来判断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承揽合同的目的在于一定工作的完成,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仅为从属义务。因此,在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承揽还是买卖发生争议时,应依合同的目的定之,如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主要在于特定标的物的完成上,则应为承揽。对于制作物供给合同,原则上应依当事人的意思决定其为承揽还是买卖。
5.鉴于制作物供给合同本身的特点某些情况下合同关系介于承揽与买卖之间,在实践中难以认定。
五、区分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意义
在审判实践中区分二者具有重要意义:
1.确定管辖权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对此,买卖合同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承揽合同则以约定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2.确定合同履行中一方是否享有解除权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享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由此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定作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买卖合同的双方是不享有这种解除权的,如果擅自不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3.确定履行义务的方式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应该自行完成合同的主要义务,除非经定作人同意才能将其交由第三人完成。买卖合同中卖方只要交付标的物即可,第三人可以代为履行。
4.确定风险负担买卖合同中可以由双方协议风险转移的时间,如约定为签订合同不转移标的物即可转移风险,承揽合同则只能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转移风险,不可协议变更。
编者按:在法律实务当中,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经常混合在一起,因此应该区分哪部分为主要,根据主要带动次要的原则进行案由选择,恰当地进行法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