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一:周美丽(系死者妻子,精神病患者),女,汉族,1983年6月4日出生,农民, 祁阳县人,住祁东县砖塘镇长滩桥村3组 身份证号:432930198306047111 申请人二:袁旭亮(系死者儿子),男,汉族,2005年6月26日出生,祁东县人, 住祁东县砖塘镇长滩桥村3组 身份证号: 上述二原告法定代理人:周长明(系原告一的父亲,系原告二的外公), 住祁阳县文富市镇栏杆塘村。身份证号:---------------------------- 申请人三:李金秀(系死者母亲,精神病患者),女,汉族,1952年1月17日出生,农民, 祁东县人,家住祁东县砖塘镇长滩桥村3组 身份证号:430426195201177111 法定代理人:袁培财(系李金秀的丈夫)。 身份证号:430426194910047111 申请人四:袁培财(系死者父亲),男,汉族,1949年10月4日出生,农民,祁东县人, 家住祁东县砖塘镇长滩桥村3组 身份证号:430426194910047111 诉讼代理人:熊云飞, 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手机号:13718055748 雷鸣 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手机号:13974657130 被申请人:湖南省衡阳电业局祁东电力局 法定代表人:艾伟 住址:祁东县文化路附近 案由: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申请请求:请求法院立即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先予支付丧葬费11037.6元和四人6个月的生活费7610元。 事实与理由: 2009年7月5日下午7时许,受害人袁兵生从长滩桥村邹高凤家帮工回家,途经本村三组邹高团家房屋门前路段时被断落在地带电电线缠住脚部触电身亡。现为赔偿事宜已经向贵院起诉,并且已蒙贵院立案审理。 申请人现家庭经济特困难,即无力安葬死者,又无任何生活来源,而被申请人有支付能力却拒绝支付应承担的义务,因此依照民事诉讼法先予执行的有关规定,特提出上述申请,望法院立即裁定。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袁培财、袁旭亮、周长明、周美丽、李金秀 二○○九年七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