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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新纠纷:居住时代的潮话题

    作者:余 宁                        发布时间:2012-06-18 11:31:57

    业主错装房屋,物业公司存在明显过错。铁勋制图
      近年来,沿海城市房地产的迅速发展使各种高档小区像雨后春笋般涌现,与之伴随的,却是日益增多的物业纠纷涌入法院。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业主委员会滥用权利,业主之间的矛盾也是层出不穷。物业纠纷增多,折射出人们维权意识的提升,但庆幸之余,探索矛盾的解决之道,仍是我们应该关注的命题。

      笔者选取了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三个典型案例,试图从这些案例中,探析各类物业纠纷的化解之道。

      业主错装房屋

      物业公司未尽“注意义务”

      2010年10月,原告王先生购买了宁波某大厦13层的商住房两间,在与开发商订立的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房屋交付后,现场楼层会将13楼标注为15楼(即这两套房屋标注成1502和1503)”。

      2011年7月,房屋交付后,王先生与他人订立了房屋租赁合同,将上述房屋出租。在房屋出租之前,王先生到大厦去看房,却发现另一名业主林小姐正在装修自己的房屋。

      原来,这位林小姐跑错了楼层,把王先生的房屋当成了自己的房屋,开始热火朝天地装修。

      林小姐之所以搞错,是因为这栋大厦中没有“13、14”两层编号,即实际楼层13层的各房屋被标注为15XX,实际楼层15层的各房屋被标注为17XX。因此,王先生购买的位于实际楼层13层的“1302”号房在大厦里标注为“1502”,而林小姐所购买的实际在15层的“1502”号房在大厦里标注为“1702”。

      大厦交付时,每一间房屋都是毛坯房,而且都没有门,只是在每个房屋进门上方的位置标注了房屋号,粗心大意的林小姐错误地进入到了标注为“1502”的房屋进行装修。

      但是装修前,林小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一份,物业公司只是提醒林小姐要看好房间号再装修,没有通过实地监管等方式发现这个致命的错误。

      王先生希望林小姐能将房屋恢复原状,并对自己所受的损失进行赔偿,但是林小姐不同意。王先生遂将林小姐和该大厦的物业公司共同起诉至鄞州区法院。

      鄞州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属错误装修,侵犯了原告物权,依照物权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林小姐将错装之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王先生损失8000余元。

      另因物业公司在与被告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时未将被告所有房屋的实际坐落及编号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告知被告,亦存在过错,故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原告损失2000余元。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各方上诉,维持了原审判决。

      在上述案例中,物业公司虽然只承担了2000元的赔偿责任,但是法院的这个判决向我们传递出这样一个信息:既然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了“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就应该切实履行起自己的注意义务,而不是在收取了高额物业费后就只履行简单的签字义务。

      尤其是在实际楼层与标注楼层并不一一对应、而且房屋本身没有门的商业大楼中,物业公司对业主进行提醒,以及随时监管,就显得更为必要。

      会所出租

      业委会被诉严重越权

      宁波有一个叫都市森林的小区,2011年,该小区的会所被小区业主委员会出租给一家健身馆,租期15年,而且合同约定,前9年免租金。

      业委会的这一做法引起小区许多业主的不满。他们认为,小区会所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委会没有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的方式征求业主意见,就擅自将会所出租,而且还免了前9年的租金,属于严重的越权行为,损害了广大业主的利益。他们要求业委会与健身馆撤销租赁合同。

      业委会则表示,他们并没有擅自做主,之前曾经就会所运营出过一份意向书,征求过部分业主的意见。2010年9月,他们曾会同部分业主和居委会考察了好几家健身机构,最终选定了上述健身馆入驻小区。由于该健身馆功能齐全,品牌响亮,所以前9年免租金,是该健身馆进驻小区的前提条件。

      健身馆认为,撤销合同根本不可能实现,因为很多人已经在健身馆办卡,一旦撤销合同,后果会不堪设想。

      交涉无果,117名业主将业委会诉至鄞州区法院。目前本案正在调解之中。

      业委会作为业主的利益代表,原本应该同业主站在一条战线上,现在却因为租赁事宜对簿公堂。

      业委会说,他们将会所出租的原本目的是想改善小区的生活条件,让业主可以有健身的场所,他们从来没在健身馆拿过一分钱,喝过一口茶。然而,初衷虽然良好,但是由于剥夺了广大业主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最终还是闹得不欢而散。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在业主眼中,业委会不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机构,他们会关注这个主体的所作所为,随时审查自己的利益是否受到侵害。

      在那些越来越有权利意识的业主看来,物权法中规定的召开业主大会的相关规定,也不再是形同虚设,他们渴望自己的权利得到实现,哪怕是简单的一个投票。业主的这种需求,是业委会不可忽略的声音。

      随意停车

      共有空间不是自有空间

      宁波某小区是宁波市最大的小区之一。随着生活条件的日益提升,买车的业主越来越多,小区中的车位远远不能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一到晚上,小区马路两边都停满了车,车辆要通行变得非常困难。

      2012年初的一天,该小区的业主们发现,他们的状况变得更糟了。早上出行的时候,很多人发现,通过小区南门的一条必经通道上,一辆红色的奔驰横亘在马路上,使车辆根本无法前进。大家只好掉头行驶,绕道去小区的另一个大门,小区的交通乱成一团。

      此后的几天,这辆奔驰车依然时不时地停在那个地方。后来,终于有人找到了这辆车的车主,车主是一位年轻的男子。由于他喜欢夜生活,经常大半夜才回家,回来时早就找不到车位,索性就随便一停,上楼睡觉。第二天其他人上班时,他还在睡梦中。

      有人跟这位男子交涉,男子称会改正。但是第二天,奔驰车还是“恶习不改”。

      一位愤怒的业主将这辆车拍下来,挂到了宁波一个影响力最大的论坛上,声称该车车主没有素质,随便停车,给整个小区的业主造成了极大的不便。

      这位男子在网上看到这个帖子,觉得发帖者这样做太不厚道,让自己丢了脸,于是以发帖者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至鄞州区法院。

      不过,起诉的同时,他的车子依然随意停放。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之中。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随着住房格局的改变,“邻居”一词的含义也发生了翻天覆地地改变:从情感上的依赖,变得只剩下空间上的相近。但即使这样,业主还是生活在一个无法避免与他人接触的空间中。对于小区的每一位业主而言,不仅生活在私有空间,还生活在共有空间。在共有空间做出任何行为时,都不能不顾及到其他业主的利益。

      在本案中,这个“奔驰男”显然很不道德地把共有空间当成了自有空间。当然,被激怒的发帖者也不能控制住一时的冲动,最终使事情的发展态势恶化。如果他们能请居委会介入,对“奔驰男”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事情或许会以另外一个结果收场。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顾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