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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汽车堵小区门口 无端被砸物业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2012-07-25 15:51:14

      中国法院网讯 (牛佳雯 杨秀芝) 业主蒋先生因琐事与小区物业公司发生争执,将车停在小区门口时被物业公司锁住,后被不明身份人将车辆砸坏。近日,蒋先生将物业公司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索赔车辆损失,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蒋先生的损失。

      原告蒋先生称,去年11月22日,其开车出小区大门时被小区的门岗拦下,向其索要车辆进出卡,但在平常出入小区时并没有索要过进出卡也从未办理过进出卡。但小区的物业公司却以此为由放下栏杆,不许其出门,且强行用大锁将原告的捷达车锁死在大门口,后经民警在派出所的协调,物业公司最终同意放车。但就在蒋先生从派出所回到小区大门(车辆被锁的地方)后,发现车辆的后挡风玻璃已经被全部砸碎,密封条也被扯裂。原告立即拨打110进行了报警,派出所立案后尚未查找到肇事人。在被告拒绝赔偿的情况下,原告只得先行将车辆送去维修,共计花费修理费1680元。为了维修车辆原告还请假2天,被单位扣除2天的工资,因此又产生了误工费和交通费500元。现要求被告京汉物业公司赔偿维修费1680元、误工费和交通费500元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蒋先生恶意拒付停车费,不听物业公司劝阻直接将车辆堵在小区门口导致全小区业主出入受阻;公司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报警,在征求派出所意见后才将车辆原地锁住;双方在警察局调解过程中,有不明身份人员砸了原告车窗,公司管理人员发现后,立即大声制止并上前阻止,砸车人员立即逃离,被告管理人员立即去追赶但没有追上。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对于其管理区域内的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将原告车辆锁住后,应对其控制范围内的车辆予以妥善保管。被告辩称事故车辆的损坏系由第三人行为所致,但被告未能保存事故发生时的录像资料,导致其辩称的事实无法证实且原告因此丧失了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可能。故对于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被告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故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蒋先生维修费1680元。
    责任编辑:边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