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旭 发布时间:2012-09-26 16:13:31
李先生预购一套房屋,在交付时却发现未安装天然气,李先生以房地产公司违约为由将后者起诉至顺义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20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房地产公司支付李先生违约金15万元。
原告李先生诉称:2009年9月,其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造的一套房屋,并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应于2009年11月30日交付房屋并具备合同约定的市政基础设施达到使用条件。在签订合同时,李先生发现该房屋没有安装天然气并向房地产公司提出该问题。公司承诺尽快给予安装使其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后来在相邻房屋已安装并使用了天然气的情况下,李先生再次催告房地产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此时,房地产公司才告知李先生该房屋不具备天然气安装条件,并表示愿意依约赔付违约金10万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现李先生要求房地产公司赔付因天然气使用不能的合同违约金20余万元,退赔天然气初装费4200元。
被告房地产公司辩称:涉诉房屋系非配套商业楼,双方合同也没有约定公司必须给李先生安装天然气。故不同意二位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将涉诉的房屋列于具备市政燃气的楼段,且曾经与原告就不能安装市政燃气的赔付事宜进行协商。综合案情,应视为双方约定涉诉房屋须具备符合市政基础设施要求的燃气设施。现涉诉房屋不具备安装市政燃气的客观条件,系被告履行不能,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违约金的数额,本院结合原告的损失予以酌定。综上判决被告公司给付原告违约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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