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2月20日 来源:河南法制报
民间借贷案例分析
开封张女士:今年年初,经朋友介绍我把20万元现金放入一家投资担保公司,当时双方签订的有书面协议,约定月息为二分,每月只还利息,五个月后还本金,但是自从第三个月开始担保公司已无力按时结算利息,本金更是无从谈起。请问,我如何才能拿回我的本金?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郭凤冬解答:你的这种做法是民间放高利贷的形式,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达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的4倍。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形式,是中小企业的一种直接融资渠道。这种形式在法定的范围内是受法律保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包含利息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给予保护。你把资金放入担保公司,就意味着你和担保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双方意思表达真实有效,法律予以保护。但法律明确规定超出部分不受保护。所以,根据双方对利息部分的约定,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部分将得不到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你可以根据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要求对方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担保公司第三个月就未按期支付约定利息,说明对方存在违约,现在可以以双方签订的协议为依据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