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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杰与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中心人事争议案

    发布时间:2010-12-29 12:35:19


     

      一、基本案情

      郭文杰1989年从民航飞行学院毕业后到中国通用航空公司太原飞行大队工作,1996年因工作需要调至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中心(以下简称飞校中心)工作,先后担任飞行员、飞行中队中队长、运行管理部副主任等职务。双方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未签订过聘用合同。

      郭文杰于2008年3月25日向飞校中心递交辞职申请,称因个人原因辞去工作,请中心领导批准。飞校中心人事教育处于2008年4月25日电话通知郭文杰,不同意其辞职。郭文杰于2008年7月24日向飞校中心人事教育处移交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中国民航空勤登机证。

      郭文杰在飞校中心工作期间,为适应飞校中心执行任务的机型,由飞校中心出资进行了培训,并每年到国外进行复训,花费了大量的培训费用。

      2008年,郭文杰申请人事争议仲裁,要求飞校中心为其办理辞职手续,为其办理人事档案、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社会保险手册、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公务护照等相关手续的移交。人事仲裁中,飞校中心提出反请求,要求郭文杰赔偿改装和复训两项培训的费用共计人民币212 266元和美元262 602元,并赔偿初始培训费70万元。

      2008年8月22日,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人裁字[2008]100号裁决书,裁决飞校中心为郭文杰办理辞职手续,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社会保险手册、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公务护照等相关手续的移交,郭文杰向飞校中心支付培训费用人民币25 218元和美元34 795.8元。

      人事仲裁裁决下达后,郭文杰与飞校中心均不服该裁决,向朝阳法院起诉。郭文杰要求判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飞校中心为其办理辞职手续、办理人事档案转移等相关手续,判令其无需支付仲裁裁决第三项中所确定的复训费用人民币25 218元和美金34 795.80元等。飞校中心则坚持不同意郭文杰辞职,不同意解除人事关系,不同意办理郭文杰调离手续,如郭文杰执意要辞职,则要求判令郭文杰赔偿改装费人民币51 582元、57 200美元和复训费人民币185 078元、249 941美元和初始培训费70万元人民币。

      二、法院判决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文杰调到飞校中心工作后,与飞校中心存在人事关系,双方未签订聘用合同,因此,郭文杰辞职应参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办理。根据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可以提出辞职,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除签订有聘用合同或辞职必须经过批准的情况外,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应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郭文杰向飞校中心提出了辞职的书面申请,且其不属于辞职必须经过批准的情形,因此,飞校中心应为郭文杰办理辞职手续,并按照规定为其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的移交手续。郭文杰要求为其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住房公积金、公务护照等移交手续,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本院不予处理。郭文杰第3、5项诉讼请求,未经仲裁程序,本案不予处理。

      根据人事部等五部委经国务院同意发布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转发该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对于民用航空系统飞行人员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应参照意见确定的处理原则及培训费用计算标准。该意见为经国务院同意发布,人事部作为人事工作的主管部门,亦为该意见的发文机关,因此,处理人事争议,亦应参照该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精神办理。该意见中明确,参照70-210万元的标准支付培训补偿费用。郭文杰参加工作已近20年,在飞校中心工作亦有10余年,虑及此情,以由郭文杰向飞校中心支付70万元培训费用作为补偿为宜。飞校中心要求赔偿过高的各项培训费用,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郭文杰办理辞职手续。二、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郭文杰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三、郭文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中心支付培训费用补偿人民币七十万元。四、驳回郭文杰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三、社会影响

      飞行员的培养具有淘汰率高、时间长、费用高的特点,培养一名优秀的飞行员十分不易。进入二十一世纪,随着民航业的快速发展,飞行员短缺的问题日益凸显。在此背景下,不少航空公司采用许诺高额报酬等手段,鼓动传统的几大国有航空公司的飞行员辞职后加入他们的公司,而国有航空公司的飞行员资源也十分紧缺,往往以各种手段限制飞行员辞职,最常用的一种手段就是要求飞行员支付高额的培训费用。极少数飞行员受此影响,情绪上存在波动,消极怠工,或者采取不当手段表达诉求,给飞行安全带来负面影响。少数航空公司就曾经发生过飞行员无故返航的事件,带来了恶劣的影响。经媒体报道,飞行员流动问题逐渐成为近几年的社会焦点问题之一。为了应对此问题,2005年5月25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五部问发布了《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要求步规范民航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飞行队伍稳定,确保飞行安全,对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应当与飞行人员和其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并根据现行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人员的实际费用情况,参照70-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2005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转发五部委上述意见,要求在审判工作中,参照《意见》确定的处理原则及培训费用计算标准,做好涉及飞行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所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工作。但实践中,各地人民法院处理飞行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仍区分各种具体情况,有的判决飞行员须支付高额培训费用,有的判决飞行员不须支付培训费用即可辞职,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在《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后,飞行员辞职问题又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结合起来,重新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本案就是在这种大背景下发生的,尤其是用人单位索要高达200多万元的培训费,引起了平面媒体和广播、电视媒体的广泛关注。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用人单位为事业单位,郭文杰与飞校中心的关系为人事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案件在性质上属于人事争议而非劳动争议,故而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些特殊性。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文杰申请辞职,符合《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不属于必须经过批准的情况,所在单位应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在培训费问题上,应当参照五部委意见办理,考虑到具体情况,酌情确定郭文杰按照最低限70万元的标准向飞校中心补偿培训费。这样的处理方法,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一方面很好地维护了飞行员自由流动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对用人单位的利益给予了适当补偿。宣判之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简介:陈闯,男,北京大学国际法专业硕士学位,现为民一庭副庭长、审判员,曾在朝阳法院民事、知产、商事等多个领域从事审判工作,多次承办重大、疑难案件,并专长于办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出版有《劳动合同疑难案例精编精析》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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