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清惠 发布时间:2012-08-21 13:53:53
到家乐福购物的陈女士,刚推门走下自己的汽车,便掉进了停车场内的一口无盖井,于是她起诉家乐福予以赔偿,8月20日上午,一中院终审判决家乐福赔偿陈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2010年12月19日19时许,陈女士到家乐福良乡店购物,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车位,在下车时,掉进车位内的一口无盖井里,造成陈女士受伤,后经该医院诊断为“左踝软组织肿胀,内外踝骨骨折,踝关节半脱位”,并住院治疗12天。
据陈女士其诉说,家乐福良乡店的经营场所金华大厦的开发商是北京昊天万福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她在伤后多次找家乐福与该房产公司协商解决,但二者相互推脱,均否认停车位属于其管理,陈女士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并给付精神抚慰金。
家乐福良乡店和家乐福公司辩称:陈女士受伤之时,该店未经营,陈女士受伤的停车位不属于该店管理范围,不同意赔偿。
万福房地产公司辩称:该公司是金华大厦的建设方,家乐福公司租赁了大厦的一、二、三层,公司已经将大厦周边广场交付家乐福公司使用,因此不同意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万福房地产公司与家乐福公司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关于停车场方面的约定,整个租赁期限及租赁期限延长期内,家乐福良乡店成立即实际取得建筑物或建筑物停车场相邻停车场使用权。
法院判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良乡店赔偿陈女士21万余元。判决后,家乐福良乡店提起上诉。
一中院认为:依据万福房地产公司与家乐福公司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中关于停车场方面的约定,家乐福公司所租赁的物业所在的建筑物四周的家乐福公司专用的地面停车场由家乐福公司负责管理。
家乐福良乡店作为地面停车场的实际管理人,应对在停车场内停车人员的安全尽到合理限度的保障义务。万福房地产公司将停车场移交给家乐福良乡店时,事故井盖有井盖。陈女士在北广场停车位停放车辆时,因事故井井盖缺失,掉进井内并造成身体损害。家乐福良乡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家乐福良乡店是由家乐福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且没有注册资金,其民事责任应由家乐福公司承担。因此一中院终审判决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赔偿陈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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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姚学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