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万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洪亮 电话 13609317877
委托代理人 :苏清盛律师 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 电话13893418110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广武支行
法定代表人:毕业庆 系该支行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世贵,男,1969年8月9日生,住甘肃省定西市城关镇解放路36号
上诉人因借款纠纷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服城关区人民法院(2006)城民三初字第492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1要求撤消一审法院的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
2,要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
上诉理由:
1一审法院裁定确认,原、被告签定的合同约定,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确认严重错误。本案件中的借款合同 、抵押合同 、保证合同,都是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当中关于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写的是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但在公证过程中是修改此条款由七里河法院管辖,直接进入执行程序,由于是格式合同不好修改,并且修改的地方也比较多,为了方便起见双方及公证处协商同意刻了个章直接盖在修改的地方,内容是双方自愿接受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盖章的目的就是改变此条款。否定原来的条款,并非是选择管辖,如果是选择管辖应该盖在另处而不是原有内容上面。如果盖章不改变此条款,那么盖章就毫无法律意义,难道公证机关也不懂法律吗?民诉法第二百零七条及民诉意见256条规定公证文书由被执行人地法院执行即七里河人民法院执行。从这一切事实和法律完全可以推断盖章的目的改变原告所在地法院的管辖。如果在公证处公证过的条款没用,当事人花钱公证有何用,失去了公正的目的。
2 双方签定的合同是进过兰州市七里河公正处公证过的,并且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程序合法具有法律效力,通过此公证书已在七里河法院进入了执行阶段。对抵押财产进行了查封,裁定书为(2004)七行执字第7号。现在不知何意银行又到城关法院诉讼,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违背了司法为民的原则。
为此,特向你院上诉,一审法院对合同内容认定错误,请求依法撤消原裁定,以实现上诉请求。
此致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甘肃万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200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