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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够互相受到约束并且双方都能如约履行,约定了某种客观情况作为所附条件或所附期限而影响其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约定条件的叫做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而约定期限的即为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具体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定一定的条件,把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一般分为附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附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

            我国《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有特殊的含义:(1)须为将来发生的事实;(2)发生与否是不确定的;(3)由当事人议定;(4)必须合法;(5)能引起民事法律行为的发生或消灭,但不能与行为内容相矛盾。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组成部分,并且用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存续的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6条规定: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者解除。所以期限的法律要件为:

            1.须属将来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被设定为期限。 

            2.须属必成事实,即其发生为确定的事实。不可能发生的事实(如千年以后赠与),不能被设定为期限。 

            如何区分期限与条件

            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这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不同。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但都必须是一定会发生的。而附条件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是否成立则必须是不确定的。这是附条件法律行为的一项必备要件。以未来必然发生之事项(包括确定的日期)为条件的法律行为,不能构成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又可以分为附始期的法律行为和附终期的法律行为。始期是指以所附期限到来为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期限;终期是指以所附期限到来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