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20日 06:43 来源:法制日报司法
本报记者周斌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假离婚逃避债务、虚构债务转移财产、企业未经清算即注销、利用特殊身份干扰执行……近年来,规避执行的手段不断翻新。据初步统计,执行难案件中大约有15%是由于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所致。
为有效防范规避执行行为,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各级人民法院正式印发了《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对意见进行了权威解读。
5种渠道找人找钱
“被执行人难找和执行财产难寻是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两个难点,被执行人往往利用这两方面设置障碍、规避执行。”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指出,意见规定了5招破解这一难题:严格落实财产报告制度、强化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责任、加强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财产的力度、适当运用审计方法、建立财产举报机制。
“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是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渠道之一。意见吸收了实践中取得成功经验的做法,各地法院可以探索尝试以财产调查令或委托调查函等形式赋予代理律师财产调查权。”这位负责人说。
而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义务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意见强调了执行法院要严格落实财产报告制度,同时明确了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应定期报告。
关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财产调查问题,意见明确要求各地法院要充分发挥联动机制的作用,与各有关单位进一步完善查控网络,拓宽调查渠道,简化调查手续,提高调查效率。
“关于审计执行和悬赏举报,是作为上述3种调查手段的补充。意见明确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启动的原则,且两者费用的承担主体不同。”该负责人表示,审计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垫付、实际执行到位后由被执行人承担;而悬赏举报奖励资金因其性质不同规定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债权可执行或保全
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介绍说,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往往是将可供执行财产转移或隐匿,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所以在纠纷发生后必须强调对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保全,防止其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转移财产。
意见在3方面提出要求,即加大对当事人的风险提示、加大财产保全力度和强化对担保财产的执行措施。
对于《法制日报》记者“债权是否也可以执行或保全”的提问,这位负责人给予了肯定的答复。他表示,意见对此规定了3种情况:对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的执行,即执行法院可以书面通知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若限期届满被执行人仍怠于申请执行,则执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该到期债权;可以依法保全未到期债权,但必须待该债权到期后才能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必须进行诉讼的情形,即根据合同法之规定,应当提起代位权诉讼、撤销权诉讼的,执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法起诉。
恶意诉讼裁判应再审
恶意诉讼是目前执行实践中存在的规避执行行为之一,不仅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审判和执行的公正和有序。
意见强调要严格执行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管辖问题。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案外人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但在实践中,屡屡出现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在执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就执行标的提起确权诉讼,且多是通过调解结案,达到通过生效裁判文书将执行标的确权给案外人、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的目的。意见重申执行法院管辖的同时,明确了其他法院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裁判的,应当中止审理或撤销案件,并告知案外人向执行法院起诉。
为防范以恶意诉讼手段规避执行,意见还规定,执行法院可以向已作出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或其上级法院提出书面建议,有关法院应当依法决定再审。
加强民刑制裁力度
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处罚力度,是广大群众的共同心声。意见对此作出了积极回应。
据了解,对规避执行行为,现行法律和有关立法、司法解释既规定了民事制裁措施,又规定了刑事处罚措施。但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坦言,执行实践中,有的法院认为民事处罚手段的力度不够、效果不好而不愿适用;同时,由于某些规避执行的手段较为隐蔽,证据难以收集,且追究程序复杂,导致刑事处罚措施的适用难度较大,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威慑作用。
意见强调,对规避执行行为加大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对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或者妨碍执行等情形,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对构成犯罪的规避执行行为加大刑事制裁力度,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求人民法院注意加强证据的收集,为公安和检察机关查处做好前期的证据收集工作。
“意见的内容还不够完善。我们鼓励各地法院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创新反规避措施。”这位负责人最后表示。
本报北京6月19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