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记者周斌 记者
2008年3月,王女士生下二女儿彤彤,其丈夫严先生发现彤彤长得一点都不像自己,于是独自带彤彤去医院做亲子鉴定。结果显示,彤彤和严先生不存在亲子关系。
此后,严先生两次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与彤彤无亲子关系,并判决与王女士离婚。第一次因王女士正处于哺乳期而撤诉。第二次因严先生提供的亲子鉴定结论系单方行为,且被告不同意重新鉴定,法院无法强制其配合,判决不准离婚。
今年4月,严先生第三次起讼,再次提出做DNA鉴定的要求。洪泽县法院对被告进行充分法律释明并告知不配合鉴定的后果后,被告仍不配合,故推定彤彤与原告无血缘关系。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8000元。
法官点评
本案的主审法官认为,法院对被告进行充分的法律释明以及不配合鉴定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仍不配合做亲子鉴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与未成年婚生子无亲子关系的离婚判决。原告因被告的行为精神上遭受痛苦,理应获得精神抚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