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但不限于:
1、受托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选择公司型、信托型、契约型、有限合伙型,提出法律建议。
2、代为起草章程、规则、合同、有限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
3、解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内部运作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为投资人的投入及退出基金服务。
4、为管理团队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
5、设立后投资项目的审查和谈判、项目尽职调查。
6、股权投资项目的管理,IPO方案的法律设计。
7、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服务。
二、产品定义
私募股权基金一般是指从事私人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
基金的法律结构有两种,一种是公司制的,每个基金持有人都是投资公司的股东,管理人也是股东之一。另一类是契约型,持有人与管理人是契约关系,不是股权关系。当前的公募基金都是契约型的,但当前中国法律只允许公募基金采取契约方式募集。所以如果要成立私募基金,一定要采取股权方式,这样才没有法律障碍。
投资证券市场的私募基金叫私募股票基金,只有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才能叫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Private Equity Fund)
私募的股权基金发展前景:
普通基金是为中产阶级投资,私募股权基金为机构和富人投资。第二,望文生义,一个是公募,一个是私募。第三,前者投资上市后公司,后者投资上市前公司,所以利润大很多。第四是前者投资报酬率论百分比,后者投资报酬率论倍。第五是后者熊市、牛市都能做。所以后者远远是胜于前者。
私募股权投资相对于“公众股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未上市的公司股权,这里的“私募”指的是所投资公司为未上市的“私”有公司;而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向投资者筹集资金进行管理并投资于证券市场(多为公共二级市场)的基金,主要区别于共同基金(mutualfund)等公募基金。私募证券基金的投资产品,是以二级市场债权等流动性远高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有价证券为投资对象。在美国,私募股权市场出现于1945年,参与其中的各家基金表现始终超过美国私募证券投资市场的参与者。